关注:

 

学生翻墙摔伤 学校赔偿九万

  发布时间:2008-06-20 12:33:45


    学校管理员擅离职守,在未检查寝室楼学生是否走完的情况下锁了寝室楼大门,致使学生翻越大门时摔成重伤。6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纠纷,被告中牟县一学校赔偿受害人90000元。

    2006年6月1日早晨,当中牟县某初中住校学生王英和几个同学起床后发现,寝室楼大门被锁住了,喊了几声也没人答应,原来该寝室楼管理员因事擅自回家,将寝室楼大门钥匙交给一名学生,该学生在未检查寝室楼学生是否走完的情况下,就锁了大门。为了不影响上课,他和几个同学只好从门上翻越。然而不幸的是,在翻越过程中,王英不慎从门上摔了下来,当场昏迷。经诊断他的双前臂多发骨折,视神经损伤。因病情严重,王英先后到多家医院治疗,共住院治疗73天,花费医疗费28389.93元,手术费4382元,住宿费和餐饮费5047元。法医鉴定王英左眼损伤评为七级伤残,双侧尺桡骨评为九级伤残。后期药物治疗费约需人民币10000元至15000元,手术费除外,治疗时限暂定三年,治疗期间需一人陪护。

    在王英治疗期间,学校先后支付治疗费用28000元,但双方就经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王英遂诉至中牟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应当给学生提供安全的学习和生活设施、以及规范的管理。被告的寝室楼管理员在事发当日擅离职守,把大门钥匙交给一名学生,该名学生在未检查寝室楼内是否还有人的情况下,将门锁上,致使原告被锁在寝室楼内,寝室楼管理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被告应当承担责任。被告的寝室楼大门上部未完全封闭,大门存在明显不安全因素。原告在翻越过程中摔伤,被告的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原告王英造成伤害后果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于2008年  月  日作出判决,被告中牟县某中学承担80%的责任。原告王英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翻越大门存在危险性,对造成自身伤害的后果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被告中牟县直第三初级中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英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餐饮费、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03098元。

    接到判决后,被告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中院在审理中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校方赔偿王英9万元。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