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悬挂过期临时牌照的车被人撞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负全责,在民事赔偿方面要承担责任么?答案是肯定的。
2006年10月4日17时,钱石驾驶自己的奇瑞牌轿车在三全路正常行驶时,李东驾驶一辆小货车迎面过来,钱石躲闪不及,两车相撞在一起。还好只是车辆受损,人员没有受伤。惊魂未定的钱石报警后,警察到现场进行勘验,因李东是逆向驾驶,警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东负事故全部责任,钱石不负责任。
在对车辆进行维修后,钱石就找李东协商赔偿问题,李东却说事故发生时钱石的临时牌照已经过期了,根本就不能在上路行驶,钱石也有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钱石就把李东起诉到惠济区法院。
法院经过调查,查明钱石的奇瑞车系2006年9月4日购买的,事故发生时其车辆悬挂的临时牌照系交警队配发给他人车辆的。
惠济区法院认为被告李东未遵守右侧通行规定行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而原告钱石的奇瑞车尚未登记,也未取得合法的临时通行证,不具备上路行驶的条件却上路行驶,对造成此次交通事故亦有过错。按照事故成因及原、被告过错程度,法院认定原、被告应按30%及70%的比例分担事故的主次责任,判令被告李东赔偿原告钱石车损费等共计32991元。
该案主审法官揭培绿提醒大家,在买新车后应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合法牌照。因为我国对机动车实现登记制度,机动车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辆,需临时上路行驶的,应取得临时通行证。悬挂不合格的临时牌照,若发生交通事故,即使交警部门认定己方无责任,在民事赔偿部分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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