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是企业破产程序中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性组织,是全体债权人对这一利益群体的表议机关。债权人会议在破产程序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设立债权人会议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利于人民法院公平、合理地处理破产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召集方式,决议的程序及效力均作出了规定,使人民法院在实际操作中有法可依。从而保障了破产案件公正高效地审理。但我院在审理郑州东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破产一案中,却遇到了债权人丧失表决权,债权人会议无法召集的情况。
一、案件回放
2006年7月2日,郑州东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申请破产,2006年10月18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管辖。2006年10月31日,我院立案受理了此案,并于同日发出公告,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在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7年2月1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审判区召开。2007年元月4日,我院下发了(2006)新密民二初字第002—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郑州东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破产还债。2007年元月10日人民法院决定成立了郑州东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清算组接受了该公司的公章、账册及所有财产。至2007年2月1日,51家债权人没有一家申报债权。清算组根据账册张榜公布了托欠职工工资名册,对此无人提出异议,2007年2月1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债权人无人参加而不能如期举行。在随后的工作中,清算组认真履行职责对31个应收款户进行了清理清欠,现已结束该项工作。经统计,清算组共收回现金8笔,计130154、21元,收回物资折价277000元,核销坏账224976、67元。清算组对该公司财产已委托河南华威联合资产评估所进行评估,编制了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后又通知债权人于2008年2月28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到期日还是无人到会,现使该案无法继续审理。
二、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一十一条均规定了核查债权,审查管理人的报酬,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方案必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而此案中郑州东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破产一案却出现债权人无一人申报债权,连续二次召集债权人会议失效的情况。债权人丧失放弃表决权。导致无法讨论通过财产变价分配方案,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该问题如何处理。现该案件的审理陷入被动的局面。
三、处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少于30日,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的程序行使权利。”根据上述规定,债权人不按规定申报债权,即在破产程序中丧失了表决权和财产分配权。这点是毫无异议的。关键在于债权人不申报债权,不参加债权人会议,使管理人报酬、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无法通过。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是按破产程序终结。我们认为这种意见是不妥的,因为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存在法律规定的事由时,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审理。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事由有四种:一是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即正常终结;二是债务人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三是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四是债务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后三种情况是非正常终结。结合本案,郑州东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案件,当前均不符合破产终结的此四种法定事由。况且职工的工资作为债权已张榜公布,亟待分配。破产财产除支付工资和破产费用后还有剩余。现在终结破产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另一种意见是应由管理人申请,由法院审查后裁定执行。我们认为这样做是有法可依,又切实可行。其理由是: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详细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全面接管了债务人的破产企业。保管和清理与破产企业有关的财产,对外代表债务人行使权利,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等等。应该说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是管理人的职责所在,其有权向法院提出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处分方案。其次,人民法院有该项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表决未通过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表决未通过时由人民法院裁定。这说明在破产程序中,人民法院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对债权人的申请、异议,经表决未通过的方案等应及时裁定,保证破产案件的及时审理。具体到该案中,郑州东方特种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放弃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的表决权利应视为未通过,人民法院有权对管理人提交的财产管理、变价、分配方案,予以审查,并裁定执行。这样处理有利于破产案件的及时审理,避免使案件陷入僵局,造成更大损失。从法理上讲也是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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