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小产权房以其低廉的价格迅速在全国各大城市蔓延开来,并已在房屋市场上占据了不小的份额,它的合法性及其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也接踵而至。随着北京“画家村”小产权房一审、二审的终结,这再次引起了大家对小产权房的关注及对其法律地位的争论。小产权房到底是否合法、是否能够购买或转让等这一系列问号,不断在老百姓脑海中出现,如何消除错误认识,确立正确的认识,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小产权房,其实“小产权”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因此,对小产权的涵义并没有一个规范的解释。所谓小产权房,有时也被称为乡产权房,笔者认为是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所以叫做小产权房。
一、小产权房的法律属性
小产权房之所以引起关注,并不是因为所有的小产权房都是违法建筑。小产权房只要依法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其就是合法建筑,法律是允许乡村集体在集体土地上建造住宅的。因此,并非只要是小产权房就是非法建筑,其只是因销售环节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现行法律法规发生冲突,才让人误认为是非法建筑。既然是合法的,那么小产权房是否可以购买和转让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对宅基地也只有享有使用权,农民将房屋卖给城市居民的买卖行为不能受到的法律认可与保护,也就不能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契税证等合法手续。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也一律不批准。由此可见,小产权房是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的。因此,作为农村集体以外的公民购买小产权房的行为是不能为法律认可的,其行为是无效的。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是村民对集体土地享有的使用权,而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村集体享有,因此,就村民个人而言其是不能处分该土地的。另一方面是因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本集体成员在集体内享有的一种社员权,而其作为社员其是不能将该项权利转让于他人的。而作为一种社员权是不能由集体成员以外的第三人享有的。而由乡镇政府所颁发的产权证书是无效的,并不能证明房屋产权。因为乡镇政府并非我国法律规定的房屋产权颁证机关,其是不具有颁证资格的,所以其行为是无效的。同时,我国法律规定不动产产权是以登记为原则的,未经登记的产权是不能得到法律认可的。而小产权房在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所办理的转让手续同样是不能得到法律承认的。但这并不是说小产权房就不能转让,而是说其转让或销售的对象是有限制的,只能在集体成员内部是可以转让、置换。
二、小产权房问题的成因及后果
(一)问题的成因
1.高房价刺激小产权房需求市场的形成。从上个世纪90年代就有城里人到农村购买小产权房的现象,那时城里的商品房价格没有达到现在的“寸土寸金”的程度。村集体也只是在试探性地出卖一些集体土地而从中取得一点利益。随着城市商品房的价格“忽如一夜狂风来,房价连着翻几翻”,房地产开发商笑了,急需住房而又望房兴叹的低收入者愁了。大部分人开始沦为“房奴”,安居乐业的梦想成了他们的奢望。而那些近乎垄断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奴”们血汗的滋润下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起来。但小产权房的出现使房奴又重新看到了希望,一个个房奴翻身作了房主人,小产权房的需求市场也就由此产生并急剧扩大。
2.小产权房的出现也让村集体的经济欲望急剧膨胀。首先,一些村镇在大产权房价格飙升,利润翻倍的背景下,也开始迅速把土地变现,这也让小产权房有了立足之地。开发商在开发小产权房的过程中,会拿出来一部分利润与村镇共享,村镇在巨大利润引诱之下,不惜出让土地,以牺牲长远利益来换取眼前的经济利益,一方面说明农民对土地的认识存在误区,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目前农民收入仍然较低,因此要改变这一现状,一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要把保护耕地的意识不断传送给广大农民;二要增加农民的收入,这样农民不会再因为眼前的经济利益而牺牲长远的利益。其次,通过调查发现越是靠近城市边缘的农村,出让土地的现象越严重。这些靠近城市的村庄纷纷开发小产权,还隐藏着另一个秘密,那就是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一定会占用农田,如果村里不开发小产权房,土地一旦被地方政府征用,那么土地的大部分利润将被地方政府拿走,这样集体组织的农民所获得的补偿甚少,这样相当一部分农民就同意以小产权方式提前将自己的土地先行开发,从而获得相对较多的利益。城市的高房价造就了小产权房的巨大市场需求,而村级组织也有着强烈的卖地冲动,在此情况下,一些不正规的开发商开始迅速介入,一栋栋小产权房也就应运而生。
3.监管不利,大量的违规违法用地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理。当小产权房在个别地方出现问题时,有关部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对这些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就造成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姑息迁就,这些严重的负面影响就带来了目前的“谁都敢干,法不责众”的情况,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造成了法律的虚置。
(二)后果
1.购房者的权利无法得到保护
第一,由于小产权房的特殊法律属性,使得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者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者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者明知所购房屋是小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者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小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不在政府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第二,如果购房者购买的是在建小产权房,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小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结果只能是购房者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者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由于小产权房没有国家认可的合法产权,购房者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而作为实际使用人所得到的拆迁补偿与产权补偿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第三,目前,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加以约束,开发建设的监管同样存在缺位。而小产权房的开发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开发过程中其大量的开发资金没有政府和银行进行监管,主要依靠开发商自律进行开发建设,一旦开发单位的资金或其它环节出现问题,极有可能变成烂尾工程。如果是将购房资金预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监管的开发单位,对购房者而言,资金的安全,开发商资金是否按时到位,是否能够按质按时的交付房屋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同时,开发单位的资质缺失,可能导致房屋质量及房屋售后保修难以保证。而且,入住后的物业管理也极易出现问题。
第四,由于所购小产权房得不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没有得到国家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批准,无法办理合法的产权手续,购买后也不能合法转让过户,同时对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很大影响。
2.耕地面积减小,粮食安全受影响。
如果任由大量的小产权房占用农业用地,导致粮食安全受到威胁的话,那么,每个人都将成为受害者。目前国际粮价正在高位运行,小麦每公斤已经达到2.7元人民币,比国内高了大约0.7元,这种情况下,一旦耕地面积突破18亿亩的基本农田底限,国内粮价将难以保持平稳,国家的粮食安全将遭受巨大冲击,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2008年12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严禁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虽然国务院强调小产权不受保护,但一些开发商和中介公司仍然有恃无恐,如果这些行为得不到控制,将会影响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我国正处在经济发展的快车道上,矛盾的出现不可避免。但无论解决什么矛盾,我们首先要有一个宽敞的胸襟,一个长远的、发展的眼光。对待小产权房问题不能硬堵,应用疏导的方式平衡各方面利益,及时化解社会和谐的隐患,以确保新农村建设的高速度、高质量的发展。
1.要稳定房价。小产权房的出现就是高房价的并发症。近年来,国家出台了很多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但这些措施没有达到稳定房价的目的,相反房价仍然不断攀升,此时小产权房的出现恰恰满足了大量中低收入者的需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不解决房价疯涨的根本问题,即使堵住了小产权房这个口子,将来肯定还会有别的东西出现。”因此不能把关系人民生活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拿到市场上成为赢取暴利的工具,国家应进一步出台相应的规定,授权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的情况对本地的房地产市场进行规范,进一步稳定房价,使房价的涨幅控制在人民群众可以接受的范围之内。
2.要严格管理二手房市场。房价的节节攀升滋生了一批“炒房族”,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赚钱。房价上涨一方面与地根紧缩有关,另一方面是因为房地产企业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以及炒房族的借势哄抬房价。抑制开发商的不法炒作,对二手房的转让收取较高的税额对控制“蒸蒸日上”的房价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小产权房的发展也会日趋走上回归路线。
3.推行廉租房制度。由于人口流动性加剧,一部分人并不是非要买房在一个城市长期居住,廉租房可以使进城务工人员或流动工作的人员有暂住的场所,可以减少商品房的需求量。
4.要严格限制人均住宅使用面积,控制豪华别墅的建设,不能让商品房的购买变成有钱人的“圈地运动”而使中产阶级家庭连最起码的安居梦想都变成奢望,这样会加剧老百姓心中的仇富情绪,给社会增加不和谐因素。
5.对于已经建成未交易或者已经进行交易的小产权房要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那些严重违规,占用耕地的小产权房坚决应该拆除,确保耕地不受侵占,保证国家的粮食安全,对于目前如何处置小产权房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必须加紧立法,明确责任,让那些违规占用耕地,兴建小产权房的地方政府负出应有的代价,从而减少并最终根除小产权房存在的机会。对于建在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虽然属于违规建筑,但由于并没有触及到耕地的红线,为了避免给各方带来更大的损失,政府也可以探索通过低价收购、没收,把小产权房改造成经济适用房或拆迁安置房,从而让这一部分小产权房购房者在小产权房中住得踏实。
房屋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生活资料与融资工具,也是物权保护的最重要对象,尤其在中国特定的文化背景下,居有定所更是每个人的生活目标之一,如何解决小产权房的问题将关系到百姓是否能够安居乐业,因此我们要齐心协力共同研究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从而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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