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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法院加大对“两抢一盗”财产刑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2008-06-06 08:39:44


    “两抢一盗”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与其有着紧密联系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又助长了其发生频率。为实现罚当其罪,登封法院出台“两抢一盗”犯罪财产刑量刑指导意见,加大财产惩罚力度,并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一、抢劫罪的罚金刑。罚金一般为犯罪数额的1-2倍,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罚金不少于2000元;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罚金不少于4000元;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罚金不少于6000元。

    二、抢夺罪的罚金刑。罚金一般为犯罪数额的1.5倍,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罚金不少于3000元;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罚金不少于4000元;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罚金不少于10000元。

    三、盗窃罪的罚金刑。罚金一般为犯罪数额的1倍,但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罚金不少于2000元;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罚金不少于10000元;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罚金不少于20000元。

    四、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两抢一盗”犯罪案件的涉案赃物的,罚金一般为涉案物品价值的0.25倍,但并处罚金不少于2000元。

    五、对上述案件的被告人判处缓刑的,除必须符合缓刑条件外,还必须主动双倍缴纳罚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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