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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住小区住宅当仓库 影响邻居法院判搬出

  发布时间:2008-06-06 08:38:00


    “以后终于不用再忍受酱油味、不用躲避来来往往的拉货车了。”拿着判决书,唐某高兴地说。

    唐某和吴某是同住一单元的邻居,唐某住在3-4层的复式东户,吴某住在1-2层复式西户。当初唐某在这里买房居住,就是看中这里环境好、很安静。但这一切自2006年9月份吴某租住到该小区后发生了改变。

    吴某是郑州市北环调味食品城从事调味品批发零售的个体工商户,为了节约资金,吴某把一层的三室一厅用于存放商品,二楼四室一厅用于居住。其一楼存放的货物主要是纸箱包装的调味品,有料酒、酱油、调和油、陈醋等。每天闻着酱油醋味,唐某觉得很不舒服。更过分的是吴某用三轮车、货车等车辆往其一楼仓库存货、拉货,每天少则三五次,多则七八次。唐某多次去找小区物业要求处理此事,但经小区物业多次调解未果。唐某就把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吴某停止侵害、将存放在吴某家里的商品搬出,并停止经营行为。唐某提供了36张照片,几位邻居也出庭作证,证明吴某存放物品的事实和被告在小区乱停电动车、货车卸货,给小区交通造成交通堵塞、噪音和空气污染,并提供了小区业主公约一份,证明住户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原设计用途,因特殊情况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须经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并报行政部门批准。

    吴某则称,自己在一楼存放的调味品、食用油等物品,是国家达标产品、三证齐全。原来租用的仓库被盗过,租用现在的房子是考虑到在小区里比较安全。对于在家中取货时给邻里们带来的不便,吴某当庭表示歉意。吴某向法庭提交了其手机里保存的唐某停放小轿车的照片,证明唐某也在小区路边停车,影响居民生活。但吴某认为自己没有在此售货,不是经营行为,也不适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不同意搬出小区。

    惠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业主或者使用人有对其住宅专有部分自由使用、收益的权利,但以不违反法律、不损害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为限。吴某违反住宅小区业主公约的规定,未经其它相邻业主书面同意,改变住宅用途把其一楼作为仓库存放商品,每日存货、拉货若干次,必然伴随着车辆、人员的出入。吴某的行为损害了小区的安全环境和安静的生活秩序,给唐某及其它业主造成了不便。故判决被告吴某十日内将现存放在住宅内的商品搬出并停止经营行为。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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