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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法院出台办法规范执行裁决权的统一行使

  发布时间:2008-06-05 09:16:02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相分离的指示精神,维护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确保执行裁决权行使公开、公正与透明,登封法院于近日出台了执行裁决暂行办法,对执行民事、行政案件及非诉执行等案件过程中涉及执行裁决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了执行裁决的范围。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正在实施的执行行为违法提出书面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员对变更、追加执行主体或者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提出建议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和公证债权文书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执行裁决事项。

    二是明确了执行裁决权的行使主体。办法规定执行裁决权由执行机构的3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行使,执行员不得对其承办的执行案件行使裁决权。除执行机构外,行使执行裁决权的审判员应当是审判委员会委员。

    三是规定了执行裁决的程序。该办法规定,合议庭审理执行裁决案件,可以调取有关证据、审查书面材料,向执行员、原审案件承办人、当事人等了解案情,必要时应当组织进行听证.

    四是规定了执行裁决案件的办理期限和考核办法。办法规定,合议庭办理执行裁决案件的期限为15日。案情复杂、重大,需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经主管院长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该办法实施后,执行裁决书也将纳入裁判文书进行统一管理,执行裁决案件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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