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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设刑事被害人救助基金 政府拔专款百万元鼎力支持

中原区法院创新司法服务民生新机制

  发布时间:2008-06-02 15:55:58


    “人没了,赔偿金也没到位。”面对无力支付赔偿金的被告人,刑事被害人王动良的家属欲哭无泪。

    长期在河南省郑州市务工的农民王动良,正值中年,上有近七十岁均患偏瘫的父母,下有四个孩子,最小的才十岁,是一家人的顶梁柱。2007年4月8日早上,王动良突然感到胃痛,就到租住处附近的一个小诊所就诊,无医生执业资格的朱某让其口服两片药后,又为其进行静脉滴注。注射约十分钟后,王动良即出现脸色发青、呼吸不畅的症状,后经120抵达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同样是外来务工人员的朱某私开诊所仅有8个月。其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法院在依法追究朱某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作出赔偿被害人王动良亲属23万余元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朱某没有经济实力赔偿被害人家属,而被害人一家陷入了生活困境。王动良的突然去世,不仅使一家人在感情上难以接受,生活上也陷入了从未有过的困境。

    就在王动良一家人感到走投无路时,5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驱车数百公里来到他们家中,送来了5000元的司法救助金。这笔救助金来自中原区委、区政府专门拨款100万元设立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

    做了21年刑事审判工作的中原区人民法院院长徐薇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刑事被告人民事赔偿能力低且多为外来流动人口,无稳定职业、无固定收入、一般很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本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而解决身陷困境、生活极度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家属的救助问题,又迫在眉睫。为此,中原区法院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救助办法,建立起由政府部门和法院共同承担责任的救助制度。该《办法》规定,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并由法院成立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基金的支付和管理。

    《办法》明确了可以申请救助的刑事案件被害人范围:被害人被致死、致残急需救治,本人和家庭无力支付紧急医疗费或者巨额医疗费用,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被害人死亡或者严重残疾,依靠其生活的被抚养人没有生活来源和保障,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巨大物质损失,本人和家庭生活极端困难,且被告人无力赔偿的。

    中原区人民政府区长张曼如对此鼎力支持,政府已拨付100万元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特别困难救助基金。她说:“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基金制度是针对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因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得不到被告人的经济赔偿,生活陷入困境时由政府给予一定数额金钱救济的制度。相当多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因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困境,承担着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损失和痛苦,作为政府,有责任、有义务破解在建立这项制度中遇到的难题。实践中,实行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制度对于息诉罢访、解决被害人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有着很强的现实意义。”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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