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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点看法

  发布时间:2008-06-02 15:50:16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项基本的审判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被人们视为宪政民主的象征。由于诉讼文化及诉讼制度的差异,目前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陪审制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即由若干名陪审员组成陪审团负责事实问题,而法官则只负责法律问题。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参审制度,这一制度是由陪审员直接参加到合议庭中来,和法官共同负责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

    而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相似,陪审员参加合议庭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享有与法官有相同职权。其制度价值在于,通过吸收社会大众到审判程序中,从而保障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规定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一、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问题

    设立人民陪审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司法民主,司法民主强调的是陪审员的大众化,人民陪审员的大众性思维,可以与职业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矫正法官的职业偏见,督促法官养成公正的职业道德,进而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审判业务是一项专业化深度很高的工作,它要求审判人员的专业化。而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直接参加到合议庭中来,和法官共同负责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这就对人民陪审员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过分强调司法民主,势必会削弱审判业务的专业化,而过分强调专业审判又必然会影响到司法民主。因此,必须在两种价值之间进行平衡。

    具体到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的确定上,要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掌握一下标准:既要保证司法民主,又要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具体来说,可分为应当参审、限制参审或不易参审、可以参审这三类。

    首先,对于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能够更好的解决纠纷,人民陪审员大多来自基层,熟悉社会,了解民情,而且人民陪审员的大众性思维,可以与职业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有效互补,矫正法官的职业偏见,督促法官养成公正的职业道德,进而促进司法公正;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也应实行人民陪审制,现代社会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而法官不可能精通任何领域,邀请一些精通有关专业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形成较为科学和完善的文化、智力和专业结构,实现优势互补,可以大大提高审判的水平。所以,应当参审的案件包括三类: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3涉及现代科学知识或专门知识的案件。

    其次,有些案件由于其特殊性,实行人民陪审制发而不利于案件审理。具体说来,限制参审或不易参审的案件应包括: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2未成年人犯罪案件;3上诉或抗诉案件;4案情简单,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即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三,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如何界定“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问题

对此应从案件的性质、标的、涉案人数、有无涉外因素等方面考虑。

    三、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另一方当事人反对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应如何处理

    设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体现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所以,当事人反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是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否定,其只能申请某一陪审员回避,而无权反对这一制度。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就可启动这一程序。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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