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二七法院:为重病申请执行人开辟“绿色通道”

  发布时间:2008-05-30 14:26:44



    申请执行人李锐因医疗事故深度昏迷,郑州二七法院的执行法官一个星期内执结案件,并主动将24万元执行款送到病人的床前。5月29日上午,仍躺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李锐从昏迷中苏醒过来,见到多次为她案件奔波的法官,李锐握着法官的手忍不住大哭起来,并不停地用手势表达对法官的感谢。

    2006年9月2日,郑州某中学的教师李锐因腹部疼痛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看病,被诊断为子宫肌瘤、左附件囊肿。当日即按医院的要求住院接受手术治疗。9月5日,医院在全麻下为李锐进行了腹式宫全切及左侧卵巢囊肿剥除术。在手术过程中,患者出现较为严重的缺血缺氧,并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昏迷。9月14日,医院又为李锐进行了气管切开术。但李锐病情未有任何好转,仍处于深度昏迷状态。后医患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解决未果,遂一纸诉状将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告上法庭。

    二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锐因患病到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子宫肌瘤、左附件囊肿。被告在全麻下为原告进行了腹式宫全切及左侧卵巢囊肿剥除术。在手术过程中,原告出现缺血缺氧,并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根据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医方疏忽大意的过错行为与原告李锐缺血缺氧性脑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麻醉和手术中操作不当不能排除。且原告李锐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的损害后果,医方应承担完全责任。故此,被告在为原告手术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原告身体受到损害,其过错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令被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赔偿原告李锐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共计24万元。

    今年5月中旬,原告向郑州二七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领导了解到原告李锐仍处于昏迷状态,且急需用钱进行后继治疗,就专门为该案开辟绿色执行通道,优先予以执行。并派出精兵强将,成立专案组,限期结案。案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专案组成员不辞辛苦,多次找医院方协商,最终院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赔偿款。5月28日,医院方将24万元现金汇到法院的执行账户上。5月29日上午,二七法院的执行法官主动将该笔执行款送到申请执行人李锐的病榻前,再现了当事人哭谢法官的感人一幕。

    图为郑州二七法院的执行人员将24万元的执行款送到申请执行人李锐的病榻前。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