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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小松:让警徽熠熠生辉

——记高新区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苏小松

  发布时间:2008-05-28 14:49:37



    苏小松,中共党员,高新区法院法警大队大队长。在执行工作中,苏小松始终牢记司法为民宗旨,视群众为亲人,办事雷厉风行,工作勤奋敬业,虽然从事执行工作只有短短两年时间,已累计执行案件100余起。

    苏小松在执行中注重执行方法,紧扣办案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原则,坚持在“勤、严、细”上狠下工夫,把“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办铁案”作为工作目标,成功办结一批“骨头案”、“钉子案”。

                               “勤”字篇:快速出击逮老赖

    买了栋价值60多万元的别墅,却不愿掏3万余元违约利息,家住开发区的陈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依法决定拘留15天。

    1999年,陈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一套砖混结构的住宅,房款共计63万余元。因陈某尚欠3万余元房款及违约利息3万余元,被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判决生效后,陈某主动付了3万余元房款。因利息3万余元一直未履行,房地产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苏小松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陈某仍未履行。2006年6月6日上午,房地产公司给苏小松打来电话,说被执行人陈某正在其营销部门等待领取房产证。事不宜迟,苏小松立即赶到现场,将陈某带到法院。经过苏小松多次讲明法律规定,陈某均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对被执行人询问的过程中,陈某多次翻自己携带的手包,几张存折正在其中,苏小松要求现场查看,陈某随手抽出了一张,经查发现上面有余额4万余元。苏小松当场要求陈某履行义务,被陈某坚决拒绝。因陈某有履行能力仍拒绝履行判决义务,依法对陈某拘留15天。

    当日下午,陈某的朋友秦某来到法院,自愿替陈某履行了义务。

                                 “严”字篇:不养老人被强执

    81岁高龄的白某在收到苏小松强制执回的2242.6元赡养费时,激动地对法官说,“我又可以回家了!儿子已经给我的房通了电,答应以后赡养我了。这次有了钱,我以后就好过生活了。”

    2006年年初,81岁的白某将大儿子白小告上法庭,要求大儿子继续履行赡养协议。法院判决支持了白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因白小仍未自动履行,白某只好向法院申请执行。

    进入执行后,苏小松通过向白某询问时了解到,判决以后,白小不仅没有履行判决义务,反而将自己81岁的老父亲赶出去,不让父亲在家居住。当时,81岁的白某靠租房度日,生活十分困难。

    了解到这个情况后,苏小松立即向白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白小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白小拒不履行,经院长批准,对白小依法罚款1000元。同时,苏小松积极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终于在农行查到了白小的2万余元的银行存款并依法予以划拨。

    案件执结后,苏小松再次传唤白小到庭,耐心细致的与他进行了沟通和教育,白小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不履行法定赡养义务的严重后果。之前,白小已主动接父亲回家居住,并为父亲的房间通了电,今后他一定会履行作为子女对老人应尽的赡养义务。

                                 “细”字篇:调结纠纷解民忧

    2006年3月17日,苏小松成功调解一起撞人司机为赔偿受害人损失,却在驾车去借款的途中也意外被撞伤,但自己仍愿意拿出14000元赔偿被自己撞伤的受害人案件。该案结案后,当事人双方对法院的调解表示非常满意。

    2005年9月7日早上,家住郑州市中原区沟赵乡的司机张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行至西四环路后,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行人王大娘相撞。经交通事故鉴定部门鉴定,张某在此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表示愿意一次性拿出一万余元私了,此后双方当事人不再追究相应责任。然而,受害人王大娘一方不同意,一具状纸将张某告到郑州高新区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受害人意见,让张某按受害人治伤的具体费用赔偿。谁知,张某在外出借钱的过程中,张某所骑的摩托车又与一辆汽车相撞,自己的脖子被撞伤,肇事的汽车还跑掉了。2006年元月中旬,当雪上加霜的张某刚出医院时,王大娘一方又要求法院出面解决张某对自己的赔偿问题。

    此时,正好了解张某家境的村民又联名来向法院作证,要求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处理此案。苏小松抱着实事求是和宁愿自己辛苦,不让当事人埋怨的决心,一次又一次的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对方的情况,让他们都相互体谅一些、退让一步,最终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满意。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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