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以调解方式结案多年来引起国外司法界的重视,他们把中国法院的调解结案称为“东方经验”。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祭城中心法庭、新郑市人民法院梨河中心法庭、登封市人民法院大金店中心法庭把实行多元调解化解纠纷做为促进和谐的重要途径,使这个被国外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的结案方式在郑州法院三个基层法庭审判实践中大显身手。从今天起我们分三次将郑州法院三个基层法庭的调解经验刊发,希望全市法院能从中得到启发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祭城中心法庭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协助调解、委托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等多种手段,着力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形成了调解多、判决少的工作局面,切实做到了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地统一了起来。2005年至今,祭城法庭每年结案的调撤率分别为56%、68.5%、81.36%。
经验之一:调动多种调解力量
--建立特邀调解员制度。从2005年4月份开始,法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制定了《特邀调解员聘用标准》,尝试在祭城路办事处辖区19个行政村内聘请19名德高望重的共产党员、村组干部担任特邀调解员,调解员平时接受法律知识培训并向群众宣传法律,遇到形成案件的邻里纠纷时,利用掌握的法律知识、熟络的人际关系、较高的社会声望参与调解,为双方当事人沟通、消气、和解,发挥了法官不能替代的桥梁作用。特邀调解员同时也是联络员,法庭可以通过各村、社区的特邀调解员及时了解当事人的情况、发生纠纷的缘由,便于案件的调解和审判。
庙张村原系祭城镇的一个行政村,东区拆迁后,下属的各个自然村落没有了,村民们离开了几代相守的独门独院,全部搬入六层高的住宅楼,村改为社区。失地的村民在生活环境、生活习惯的巨大变迁中,心理认同、社会角色定位产生了剧烈变化,部分村民的家庭、婚姻、相邻关系也发生了不同的错位,进而形成了各种类型的案件。庙张社区特邀调解员张建红及时把握这一动向,在法庭指导下,积极向社员们宣讲法律,消除矛盾,并主动配合法官,对案件双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劝和”工作,使涉及该社区的7起案件全部以和解的方式结案,与法官们共同谱写了一曲构建和谐社区的动人篇张。
祭城法庭面对辖区群众的上述诸多变化,不但在全庭逐数建立起“以人为本”的理念,力求“案结事了、胜败皆服、定纷止争”,还抓紧、抓好对特邀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先后举办了两期培训班,向调解员赠送了相关法律书籍,引导特邀调解员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千方百计地把调解工作做细做实。
--发挥代理律师作用。祭城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调动代理律师参与和解、调解的积极性,积极探索律师参与和解、调解的途径。律师参与调解主要发挥其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发挥其桥梁作用,利用律师的专业背景和当事人的信任,使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更顺畅。二是发挥其引导作用,通过律师向当事人阐明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从而弥补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矫正其过高的诉讼期待,使当事人之间更容易达成和解。三是发挥其协助作用,利用律师可以自行调查、收集某些证据的优势,便于查明事实、明确案情,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
律师参与调解的途径有两种:一是律师组织下的和解。在案件开庭前,双方都有代理律师的,通过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官的商请,由双方律师组织双方和解,法院根据案情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协商期限,和解可以在法庭提供的调解庭也可以由双方自定地点进行,双方达成和解要求法院出具调解书的,经审查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向其出具调解书,达不成和解的,及时开庭审理。二是律师参与法官主持下的调解。法官主持调解,当事人委托有律师的,调解时一般应通知其律师同时到场,充分发挥律师的桥梁作用、引导作用,协助法官调解。
律师参与和解、调解既能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又能使冲突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特别是在当事人对立情绪比较大的案件、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群体性纠纷案件中,更能显现律师在和解、调解中的作用。在法庭审理的李某等37人与神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李某等37人原来是村里村民,通过招工进入神亚公司,后神亚公司由于效益不好,不但发不了工资,而且将李某等34人予以除名,李某等人因招工成了城市户口,村里的福利无法享受,现又被除名,所以对立情绪比较大,而且人又多意见无法统一,法庭调解的过程中充分发挥李某等人代理律师的作用,通过法官和律师的共同努力,使双方当事人均做出了让步,达成了调解。
经验之二:构建“大调解”机制
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是新时期解决纠纷矛盾的有效手段,祭城法庭打破了以前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各自为战的局面,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构建了多元化的调解机制,使调解、撤诉率比以前提高了12%左右,这一机制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衔接”。
调解网络衔接,构建法庭、办事处、社区(村)三级调解网络,58个社区(村)、58个联络点,以58名调解主任为主建立调解衔接工作网络,315多名调解干部调处一般的民事纠纷;4个办事处、4个司法助理、4个中心调解委员会,负责对基层人民调解的领导和管理、复杂纠纷的协调;法庭负责民事案件的审理和对人民调解的指导。
衔接,司法所把街道调解中心的调解庭建设成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办公场所,法庭借助调解庭的硬件,成立便民调解法庭。
衔接,法庭以案件为载体,通过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以及依法确认非诉调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以及其他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等,方便群众诉讼,快速、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衔接,只有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调解制度,上述三个衔接才能有序进行,多元化调解才能成为长效机制,法庭和辖区司法所、派出所多次研究,共同制定了《关于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实施意见》、《联席会议制度》、《关于简易民事案件委托调解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建立了具体的制度。
--建立人民法庭、司法所、派出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法庭、司法所、派出所的分管领导轮流作为召集人;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各街道分管政法工作的领导、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副主任以及相关部门领导等。联席会议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必要,经召集人提议,可以随时召开联席会议。
联席会的主要内容包括:由法庭通报和介绍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核、采信情况以及民事案件委托调解结案情况;司法所介绍人民调解工作培训、指导情况以及辖区社会矛盾纠纷调处的基本情况;交流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研究分析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认真分析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以及本地区的焦点性、群体性纠纷,研究落实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共同研究本地区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规划,不断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业务素质;共同制定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发展规划。
今年以来,联席会议已举行了4次,成功调处具有不稳定因素的重大案件9件、非诉讼重大争议15件。通过联席会议这个平台,信息得以有效传递,各方相互协作,使纠纷得以及时、有效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在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中,王某与村里的村民小组在2000年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并依约交纳了承包费,村民小组却一直未将承包土地交付给王某,王某与村民小组多次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法庭在处理此案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案件结果可能带来的社会效果,积极做调解工作,很快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但是村民小组的200多位村民得知后却并不接受该协议,认为王某当时并未足额交纳承包费,因为村民小组的帐面上没有显示这笔承包费,遂到办事处及区、市信访部门反映情况。法庭了解到该情况后,为了避免矛盾激化,通过之前建立的大调解机制,随即与办事处的相关部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联系,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共同讨论了解决方案:由联席会议召集人成永祥副书记牵头,法庭负总责,协同司法所、调委会、派出所和包村干部分头做各方的思想工作。最后,使村民们从法律的角度认识到王某提供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村民小组也确实向王某出具了收到承包费的收据,王某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又考虑到村民们的情绪,通过做王某的工作,使王某也做出了相应让步,最终双方形成根本和解,达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建立简单民事纠纷委托调解制度。本着“减少诉累,降低成本,方便群众”,以及有利于消弥纠纷当事人隔阂的原则,法庭积极探索建立委托调解制度,对已受理的离婚、赡养、相邻关系等简易民事案件,认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的,在征得纠纷当事人同意后,将纠纷通过司法所委托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委托调解的期限为15天,经法庭同意可以延长15天,受委托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到及时向法庭报告调解情况。2007年,法庭共委托调解112件,其中37件由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调处。
--建立共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制度。2005年,法庭在受案区域内对人民调解工作实行了“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具体做法是:由法庭与司法所共同商定,指派法官兼任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员;一名法官一般担任一个以上街道(乡镇)的指导员。指导员到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指导调解协议的格式文书使用是否规范、调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调解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等;同时,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法律咨询、对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给予指导。在开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中,法庭和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密切的联系,指导员逐渐成为了与司法所、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联络员”,促进了各方之间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促进了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建立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审理的反馈制度。法庭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案件时,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合法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依法予以支持;调解协议被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法庭及时将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副本方式通知制作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司法所,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调解协议书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原因,以提高人民调解的能力,减少调解协议书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现象。2006年及2007年上半年,法庭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10件,其中维持的9件、变更的1件。
--建立法官参与人民调解员培训制度。法庭积极配合当地司法所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培训计划及司法所的要求,选派资深法官,作为培训所需师资的人选。担任授课任务的法官,根据培训工作的目的和要求,精心备课、以案说法,使接受培训的人员以通俗易懂的方式了解法律规定、调解技巧;法庭为授课的法官安排了必要的备课、授课时间,并提供了其他必要条件。 2007年上半年,根据培训计划,法庭选派了两名法官先后向人民调解员授课3次,就法律、法规的更新、调解方法技巧等作了讲解,并就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人民调解员们进行了沟通。
为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法庭定期与司法所联系,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特定类型案件的庭审,使他们身临其境的了解各种纠纷的特点及评判的法律依据。2007年5月25日上午,祭城路办事处新上任的19个行政村的人民调解主任,在办事处司法所所长张延军的带领下,旁听了法庭审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庭后民调主任们与主办法官进行了沟通、交流,取得了良好效果。
经验之三:拓展法庭功能
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是应对纠纷多发、社会矛盾复杂多样的现实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对多元化调解机制的的形成、发展发挥着促进和保障的作用,需要通过依法履行审判职能来承载更多的社会功能,即通过公正裁判向社会传递明确的化解纠纷的规则信息,为非诉讼解决纠纷提供明确的法律导向;通过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结果的司法确认,提高社会公信力,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提供支持、指导;通过宣传、讲解司法救济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自的特点,消除公众对非诉讼程序解决纠纷的种种疑虑和偏见,培育多元化调解机制发展的土壤;通过法律指导、法律帮助和法律培训,给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必要的支持。
人民法院在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中所承载的功能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祭城法庭在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过程中,积极进行角色转变、拓展法庭功能,为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完善提供应有的支持和保障。
--积极进行角色转换。法庭干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文件的规定,积极进行角色的转换,澄清模糊思想观念,树立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自觉行使推介权和释明权,推进调解的适度社会化,引导当事人选择最快捷、最经济、最适合的纠纷解决方式,并努力促成纠纷在诉讼环节的早期得以解决。
--思想上高度重视,责任落实到位。法庭干警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有效解决社会纠纷放在工作的第一位,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调解机制解决纠纷,把调解作为结案的首选方式,改变了过去一判了之的观念。法庭为此,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工作目标,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加强诉讼调解。一是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抓好调解的“五个环节”,并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互动,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二是讲求调解艺术,在调解过程中常怀“四心”、综合运用“调解六法”,不断积累调解经验。
--针对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运行进行专题调研。一是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发展趋势进行调研。随着改革改制的不断深入、城市建设不断推进,矛盾纠纷类型、轻重程度等都发生了质的变化,主要是征地补偿、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等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相互交织,而且一定程度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矛盾纠纷占多数,居主导地位,矛盾纠纷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也越容易激化,具有复杂性、多样性、群体性、综合性等新特征。二是对现行矛盾纠纷模式进行专题调研。现有的调解类型主要有诉讼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三种。调解组织之间、涉案单位之间处理矛盾纠纷,存在条条分割、块块分割、条块分割的格局,各个调解组织都是单兵作战、各自为战,左右形不成合力。三是对调处矛盾纠纷的成功案例进行调研。目前,已形成了《浅谈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及促进机制》等专题调研文章。
--积极主动,发挥主导作用。法庭主动与司法所、派出所等单位召开座谈会,共商方案、共同努力,制定了相关制度,初步确立了多元化调解机制的运行模式。
经验之四:发挥多元化调解机制功效
多元化调解机制建立以来,多方力量参与到调解中,诉讼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相互促进,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初步成效。
--构建了多层次的、相互衔接的调解网络,形成了调处矛盾纠纷的巨大合力。在院里的高度重视下、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坚持“以法庭为龙头、以民调组织为纽带、办事处有人协调、社区(村)有人负责”的准则,祭城法庭借助4个办事处的58个民调组织、315名调解员的庞大调解资源,构建了多层次的、衔接紧密的调解网络,并通过联席会议、委托调解等管控措施,形成了强大的合力。人民法庭、办事处调解委员会、社区(村)调解委员会都是服务网络中的一个联络点,负责提供法律宣传、调处民间纠纷、诉前辅导、司法救助等法律服务。群众可以直接到法庭、各级调委会要求调解纠纷;对多次调解不能、确需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依法审查及时立案,方便群众诉讼。通过整合办事处、社区(村)及法、司三家资源,建立相互衔接机制,加强上下之间、左右之间、内外之间的协调联动,使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使矛盾得以早发现、早控制、早调解,化解在庭外,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社区(村),大事不出办事处,杜绝了赴省进京涉诉上访案件。群众普遍反映:“调解的范围广了,解决问题的效率高了,对簿公堂的案子少了,我们也更心平气顺了!”
--将矛盾的化解提前,把不稳定因素消弭于萌芽状态。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构,大量民事纠纷通过案件的形式进入法院,而司法资源具有有限性,加上诉讼解决机制所固有的解决纠纷的局限性、缺乏灵活性以及耗时、高成本等弊端,无法满足人民群众解决纠纷途径多样化的要求。通过构建的多元化调解机制和相互衔接的调解网络,上下联动、内外联动,抓早、抓小、抓苗头,努力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了萌芽状态。对涉及几个部门、必须有几个部门共同调处的纠纷,由联席会议各召集人牵头,进行协商会办,让群众真正体会到“群众的事有人管,群众的困难有人帮,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有人查处”。办事处调解中心和法庭指导社区(村)调委会定期进行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及时排查,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共商解决方案,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构筑了解决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使大量矛盾在发生初期得以解决,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切实的保障。三年来,祭城法庭审理了17件涉案人数较多、具有不稳定因素的重大案件,通过多元化调解机制下的运作,达成和解的16件,判决1件,且均未形成上访事件,真正做到了把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加强了法官司法为民的意识,提高了法官的办案技能。人民法庭的法官,既是定分止争的裁判员,又是辩法析理的宣传员,还是社情民意的调研员。在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的过程中,法庭干警深入农村、社区,深入基层,了解人民群众的真正想法,了解人民内部矛盾的缘由,了解当地的风俗民情,拉近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高了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同时,法庭干警在参与多元化调解机制中,提高了调解能力,提高了协调能力、提高了攻坚攻难的能力,提高了把握法理与情理结合点的能力,处理纠纷的综合能力得到了加强,使矛盾纠纷得以通过老百姓乐于接受的形式、途径解决。
法庭助理审判员马海涛,把对司法为民的孜孜追求具体化为每一起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化为对每一个当事人耐心细致的析理说服,在多元化调解机制中,不断提高调解能力,提高攻坚攻难的办案技巧,2006年收案290件,结案283件,其中调、撤案件198年,调撤率达70%;2007年1至10月份,调撤率更达84%。办案之余,马海涛还精心为特邀调解员、人民调解员授课6次、开观摩庭4次。
--极大地融洽了法官与人民群众、法庭与各办事处的关系。在多元化调解机制的建立、运行中,法庭干警深入田间地头、深入厂矿企业,了解纠纷形成的原因、宣讲法律、解答法律问题,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通过构建的调解机制解决纠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庭、法官的信任,群众满意率不断提高。
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离不开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为构建多元化调解机制,各个办事处积极协调各方面关系,并在物力、财力上给予了支持。法庭对于涉及当地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通过构建的各种制度、机制,邀请办事处的领导参与其中,患难与共、休戚相关,有效地消弭了矛盾,维护了地方稳定,同时法庭又成为当地党委政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在遵循“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原则的基础上,给予法律上的服务和指导,与各个办事处形成了良性互动。
更好地发挥调解在解决纠纷中的积极作用,是新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审判工作的要求。祭城法庭不断更新调解理念,不断改进调解方法,创新调解机制,有力地促进了和谐社区、和谐乡镇、和谐家庭、和谐邻里的建设和发展。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