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欠学校学费,贫困大学生王平北毕业后未能拿到毕业证。在还清学费后却讨要不到毕业证的情况下,王平北将母校告上法庭并胜诉。
河南工业大学学生王平北,家境困难,毕业时因欠学校学费而没有获颁毕业证。2006年5月,王平北最终还清了所欠学费,但学校却以“日语不及格”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而只为其颁发结业证。王平北认为,自己在校时通过了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根据学校规定可以拿到毕业证,学校不为其颁发毕业证的真正原因是当他还清学费后,学校已经错过了为他办理毕业证的最佳时机。
中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对毕业时因考试成绩不及格而作结业处理的学生给予了在一定条件下换发毕业证书的机会,该条件即是“在规定期限内按学校规定补考并考试及格”。原告王平北因在校期间日语成绩不及格而按结业处理,其享有依照上述规定换发毕业证书的权利,王平北是否符合换发毕业证书的条件是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对于换发毕业证的具体条件,上述两个规章授权由学校自行制定细则来确定,河南工业大学制定的《郑州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具有学籍的本科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院的规定,准予毕业;《郑州工程学院关于英语教学工作的规定(试行)》第3条、第4条第(7)项规定,取得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证书的可以冲销基础英语不及格的学分,对于因大学英语四级未达到学校规定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在毕业后一年内取得四级证书的可以回校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故在毕业后一年内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是河南工业大学换发毕业证书、补授学位的条件,而王平北是在毕业离校前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四级证书的,符合河南工业大学换发毕业证书的条件。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能否冲抵其日语不及格成绩的问题,对此被告并没有制定禁止性的规定,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第二条第2目规定,外语课程属于公共基础课之一,作为本科学生大学日语、大学英语选择一个就可以,外语教育的目的在于使其外语达到一定的水平,王平北取得大学英语四级证书可以作为外语水平达标的证明。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被告河南工业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王平北要求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做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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