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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诉讼调解中的一些做法和感受

  发布时间:2008-05-15 10:57:04


    我在审判业务方面,着重增强四种审判能力,即运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特别是在司法调解方面,我始终积极向宋鱼水等全国法院系统先进模范学习,充分发挥调解职能,力争使所审案件胜败皆服,使我们法院的审判职能发挥出最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具体做法:

    (一)实地查看了解情况。高博等10名业主与开发商河南省对外贸易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因房屋逾期交付产生纠纷,一审只支持了业主部分诉讼请求,业主提出上诉,并对法院意见很大。因为损失数额的确定较为复杂,我作为主审人并没有急于下判,而是在开庭后即到业主居住小区进行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并与业主和开发商充分交换意见,取得各方的信任,然后先对10名业主中争议相对较小的3户进行调解,由开发商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增加赔偿数额,并直接到法院支付给业主;就这样10个案件分三批逐案和解结案。

    (二)分析责任化解纠纷。周惠娟与荥阳市新大陆酒店因洗浴时物品丢失赔偿纠纷一案。因为该案件消费者对其丢失物品的种类和价值难以举出较有力的证据,但其损失又客观存在,处理起来较为麻烦,为了使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就要辩明是非,我首先指明酒店方自身管理存在的过错,其次指出消费者的损失举证并不充分,这样在双方当事人对该案有了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当庭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审结。

    (三)帮助算帐和解息诉。范鸿喜与刘国山垫付诉讼费合同纠纷一案,范鸿喜曾受刘国山委托进行诉讼并垫付各项费用,后官司打赢,但因执行效果不理想,刘国山拒绝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范鸿喜垫付的费用,范鸿喜起诉到法院,并经一审、再审、又一审、二审等程序。作为主审人感到该案如果轻易下判,双方矛盾有可能进一不激化,而达不到案结事了的效果。为此,我在庭审后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同时指明如果这样无休止的打下去,各自支出的诉讼费用和相关费用还会不断增加,并且影响各自的生产生活,不如和解划算。这样经反复多次调解,使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四)克服困难分头调解。2004年8月受理的吕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吕某智力有一定的障碍,张某患有癫痫病,二人均无经济来源,并且二人均不懂法,一审判离后,女方张某不服不愿意承担儿子的抚养费,理由是自己还有一个儿子原审法院未处理,并声称如果不判对方支付其抚养费,将把自己的小孩摔死。我接手这个案件后,没有急于开庭,而是认真审查案情,查明一审确实漏判了一个小孩,如果简单地做发回重审处理,势必增加当事人及原审法院负担。基于此,我决定到男女双方家里看一看,因两家村庄较近,我决定现场调解,但是吕某与张某均不愿意见对方,我没有就此回去,而是分头做调解工作,就这样利用了几乎一天的时间,在两个村庄来回跑了三次,总算调解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

    (五)多年诉讼、多起纠纷、多种措施、一并解决。

    1、2006年8月,69岁的郝清香与59岁的赵有刚之间长达八年半之久的欠款纠纷,经过调解最终画上了句号。

    双方当事人是在1990年开始进行摩托车配件合作经营的,后一方退出,但未进行最终清算。由于双方对于“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合伙关系、其中的三笔款项如何清算”存在较大争议,且主要证人已经去世等原因,对于法院如何认定该案件的事实造成很大困难。合议庭认为不论是维持还是改判,都会使一方当事人不满,从而出现案结事不了的状况。因而我决定尽量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由于该案件历经多次诉讼,时间已长达八年多,双方当事人年龄较大比较固执,且对立情绪很大,一见面就是互相攻击,火药味很浓,胜诉方明确表态不同意调解,败诉方明确表示调解可以,一分钱不拿。针对上述情况,作为主审人,我认为应当先采取“拔气门芯”的办法,降低双方当事人的火气,使当事人同意回到调解这条路上来;其次,采取“摆事实、讲道理”和“借助各种力量”的办法,各个击破其固有心理,达到和解息诉的结果。

    根据上述对策,我先后四次通知双方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到庭询问案情,以尽可能的使案件事实进一步的清晰。同时根据案情需要经主管院长批准延长了该案件的审理期限。这些工作都使双方当事人感到二审法院对案件的处理非常慎重,不会轻易的维持原审判决,也不会轻易改判。经过多次的接触,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虽然没有明显降低,但当事人却逐渐加深了对办案法官的信任。

    多年的诉讼,已使双方当事人由黑发人打成了白发人,一位气急而病,患上了严重的甲亢病;另一位责因过于操心,患上了严重的心脏病。两人一见面就会吵个不停、血压上升,两位当事人还时常对着主审人泪流满面,诉说自己的冤情。针对上述情况,我意识到,双方当事人已经多年的官司感到了身心疲惫,这是调解的突破口。为此我一再提醒双方“判决总有一方不满意,诉讼将会没完没了,调解可以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将会使该案件不再继续影响双方正常的家庭生活和晚年生活”。就这样,经过反复的于情于理的说服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了让步调解。

    但是,作为胜诉方的赵有刚又提出郝清香曾多次到其单位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闹事,对赵有刚的声誉造成了不好的影响,现在调解可以,但一定得给其一个胜诉的法律文书,还其名誉。这又给我出了一个难题,在这种情况下,怎样才能达到既和解息诉,又满足赵有刚的条件。想来想去只有和解撤诉一条路,就是由上诉人郝清香撤回上诉,在形式上达到赵有刚胜诉的要求,同时又使案件顺利结束。

    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我认为只有将该案与金水法院正在执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另外一个案件联系起来一并处理才能最终和解撤诉结案。我采取了背靠背的方式,与当事人讲事实、讲道理、讲证据、讲法律,帮助当事人清算有关账目,又帮助当事人计算打官司投入的精力和物力,以及给个人家庭带来的各种影响。同时,我又通过双方的代理律师不断的给当事人做工作。

    案件的经过长达五个多月数次的当庭调查询问、无数次的电话沟通等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和解协议,由郝清香撤回上诉,并支付赵有刚人民币10000 元,同时双方一致认可,郝清香自愿放弃并不再申请继续执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1998) 金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赵有刚视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4) 金民一初字第5036号民事判决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并不再申请执行该判决。

    和解协议签字履行的当天,两位当事人紧紧握住我的手,激动的连声表示感谢。两方代理律师对该案件能够最终以和解撤诉的方式处理完毕表示由衷的钦佩。该案件的和解撤诉,既使双方当事人之间长达八年半之久,由八份不同裁判文书组成的纠纷划上了句号,同时也使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6年多的骨头案件顺利终结。

    2、2007年8月,我又主审了一件与上述案件类似的棘手案件,即王秀山与李东海债务纠纷案。这是一起债务转让纠纷,因为主债务人已经死亡,对于主债务的形成已经无法查清,从而导致该案件从2001年开始,先后经历了一审、二审,抗诉、再审,提审、又重审、再次二审的反复诉讼过程,而两位当事人均已是七八十岁的老人。

    我又采取上述案件的调解方法,并将与该案件相关的另外一起一审诉讼和一起执行案件一并进行调解。最终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使三个案件同时结案息诉。

    王秀山在案件结束后的感谢信写道“立党为公,司法为民,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和谐社会再立新功”。

    (六)同学纠纷友情化解。2008年3月,我主审了一起财产返还纠纷案件,当事人樊某因同学李某称投资商铺盈利可观,随即分数次通过银行卡给李某转去款项共计272000元,上述款项的流转没有任何书面手续。后李某以投资受骗为由拒绝将上述款项返还樊某。为此,樊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借款。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不是借贷关系,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故判决返还本金。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一审判决否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但又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存在矛盾。

    该案件到我手里后,我了解到双方当事人此前既是同学是好朋友,双方的丈夫也是同学、双方的父母既是老乡又是朋友,故我从友情处着手,指明友亲的可贵远超过金钱,并指出双方对于本案纠纷的形成均有一定的过错,最终使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和解并直接履行完毕。

    二、诉讼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一)方法

    1、法、理、情贯穿。在调解过程中还必须把法、理、情贯穿于调解工作的始终,要摆正三者的关系。所谓“法”,就是要用法律、法规来说服教育当事人,这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前提;所谓“理”,就是要讲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这是搞好调解工作的基础;所谓“情”,就是要以感情、人情、亲情、浓厚朴素的情感去感动人,这是调解的关键。

    2、做到“六心”,即“真心、热心、耐心、诚心、关心、公心”。 所谓“六心”,就是要做到以心换心,将心比心,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其中诚心是核心,也是调解工作的最高和最有效的指导原则。只有诚心待人、才能换取当事人的以诚相待、才能使当事人讲究诚实信用。精诚所致、金石为开,不论何种技巧都抵不过诚心的效力。

    (二)具体技巧

    1、采取“分阶段调解法”。对冲突大、隔阂深,有可能激化的复杂、疑难诉讼案件,接手后,可采取分阶段调解法,先冷处理,待双方情绪稳定后在解决问题,避免纠纷的激化和升级。对于同一对当事人之间纠纷较多的,可以先对其中能够及时调解的部分先行调解。

    2、采取“借助外力法”。对所有能够进行调解的纠纷,可以通过其委托的律师及亲属、同学、朋友进行调解,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也可根据争议事项,邀请有关部门、有关人士等参加调解,既有利于将调解的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提高了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又有利于案件的有效解决。    

    3、地头、饭桌、茶桌调解法。利用闲暇和适宜的时间进行调解,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氛围,摆摆家长,拉近彼此的感情,有助于调解成功。特别是对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更为有效。

    4、实地查看、测量调解法。对涉及到承包地、宅基地、房屋坐落、相邻关系等情况,所以作为办案人员一定既要认真审查有关书证,如宅基证、准建证等,确定产权归属,坐落位置,面积大小等重要内容。还要实地查看,主要看土地、房屋位置、面积大小、相邻情况等。通过现场查看、测量,既作到自己心中有数,也让当事人心服口服,从而有利于搞好下一步调解工作。

    5、“面对面、背靠背”和“各个击破”混合调解法。对于矛盾不大的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面对面予以调解。矛盾较深,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见面的,或者一见面就争吵的,可以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调解,就是分开单独进行说服调解工作。对于人数较多的同一类纠纷,可以逐个进行调解,先对比较容易沟通的做调解工作,通解成功后可以在其示范作用下再对其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对于纠纷比较复杂的,可以采取不同方法混合使用的策略。

    6、辩法析理缓判决、保全措施促和解法。就是讲明法律规定,讲明道理,指出各方存在的不足,使当事人明白判决的后果。同时通过采取查封、冻结等方式促使调解的达成。

    7、讲明利害,帮助算帐法。对于标的不大的争议,告诉双方当事人最好调解解决,如果继续诉讼,将花费较高都不划算,因而不如各退一步,调解解决。

    经过辛苦工作,多年来我主审各类一、二审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均居全庭前列。我也连年荣获“先进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办案能手”、“调解先进个人”、“调研先进个人”等奖励,先后三次荣立“个人三等功”,并荣获“全省优秀法官”称号。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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