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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5-14 17:06:15


    《法律援助条例》已经于2003年9月1日正式生效。在具体实践中其实已经暴露了许多问题,真正的法律援助也没有实施到位,被援助人可能没有真正得到法律援助,而承办援助律师也苦衷一片。下面我总结了几条:

  一、律师是自守自支一个职业。对待法律援助案件无法全力。

   律师办理案件首先是为了生存和生活,只有有了很好的生存,才能顾及到公益、慈善事业的工作。而过多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仅分心而且也不可能尽力。因为在收费案件和不收费案件之间,每个律师都会考虑收费者的利益。这是现实。而法律援助案件只有在结案后,拿到判决书一段时间后经过审批,财政拨款情况下,才能领到200元补足。(原本300元补足,司法局无故克扣100元)。而律师在办理具体刑事案件中,卷宗复印费,往返看守所交通费用,都要自己掏腰包。而以后待领的200元补足却远远不够。在民事案件中,一个民事案件,律师取证,开庭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有时候甚至跨年度,这样消耗时间、消耗精力还有一定的经济付出,你说,那个律师能在自己生存还没有得到解决情况下,认真对待法律援助案件。

    所以我建议要想法律援助真正落实到位,就专门成立一个法律援助机构,里面真正有一些公职律师,专门办理此类案件。否则,法律援助只能流于形式。

二、在具体操作中,降低了法律援助的条件要求,刻意断章取意。

    比如在办理一些刑事案件中,一些犯罪嫌疑人,虽然犯罪时未满18周岁,但在开庭时,却已超过18周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不用为其指定律师,但是法院还是给予法律援助机构,让其指定律师。

   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被害人要求赔偿案件中,其实,被告在事发后,已经给予了受害人20多万赔偿,卷宗里有显示,但就因为受害人儿子是盲人,依此为理由,申请法律援助。同样还是得到准许。

    还有一些当事人为了省去一笔律师费用,不惜制造种种借口,或通过人际关系来获得法律援助。其实得不偿失,律师并没有在里面起到应有的作用。因为律师在案件中付出有时也是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

三、一些寻求法律援助的人有部分是缠诉不止。

   具体办理案件中,发现很多当事人不明事理,不听规劝,自以为是,总认为自己是对的,找理由来启动法律程序。其实在很多案件中,有些人按照自己的想法和要求让法院判决,让律师呐喊,否则就会一味的诉讼。记得所里代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受害人的母亲和妻子一直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费100万,任凭律师如何解释就是不听,还说我儿子死了,盖房子的借款被告人也该给等等 。

   还有一部分不是脑子有问题就是净按自己的理走,其他的道理法律一概不接受。虽然我们同情弱者和百姓,但是对不讲道理,不听律师规劝人也无可奈何。

    还有的因为是法律援助,一点小事就不停来找律师,一直纠缠不清,影响律师工作,不接待吧,怕有意见,也接待可能就是很长时间打发不走。如果是公职律师,有可观的稳定收入,所以接待当事人可以做说服工作,调解工作。但是律师就不行了,不可能为了一个案件反复多次接待当事人,反复做调解和说服工作。

    所以要想真正落实法律援助,就专门成立一个独立的机构,聘用一些公职律师,现实中,一些法律援助机构只是有一些带公职的领导代管。接受的援助案件也是有律师办理。我相信只有真正把援助落实到位,援助律师才能发挥出他应有的能力,援助人也能得到切实的法律服务。

    博客来源: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p=98137&author=11521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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