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的小航在郑州市环卫清洁有限公司垃圾场附近,被毒土蜂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小航的父母认为是环卫清洁公司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他们因此所遭受的损失,请求依法判处环卫清洁公司赔偿医疗费300元、交通费300元、丧葬费8490.5元,死亡赔偿金196205.2元的80%的部分计164236.56元及精神抚慰金80000元。
二七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郑州市环卫清洁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张垌村附近开办一垃圾场,垃圾场建有四面围墙,其中北面围墙友谊缺口。2007年10月5日受害人小航(1995年3月28日生)与三个小朋友由缺口处进入垃圾场玩耍,在行走过程中不慎惊动草木间的群峰,致使小航被群峰蜇伤,其他小朋友跑出场外。当时群众报警,小航被送往郑州市二七区侯寨卫生院抢救。经诊断:“小航为猝死”。处理意见为:“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受“120”指派前来抢救,经检查,小航为“猝死”,遂下发死亡通知书。
二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郑州市环卫清洁有限公司开办垃圾场后,应对其下属企业垃圾场妥善管理。该垃圾场围墙长时间出现缺口却不加修善,受害人小航进入该场时也无人制止,致使小航被群蜂蜇伤死亡。被告郑州市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为近代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对小航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受害人小航私自到被告郑州市环卫清洁有限公司所开办的垃圾场玩耍而引起被蜂蜇死,对造成伤害之死本身也有一定过错。受害人小航发生事故时年仅13岁,系未成年人,其父母应对其有管教、引导义务。对私自进入被告所开办垃圾场的行为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九十八条、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市环卫清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61408.71元(丧葬费8490.5元的30%部分计2547.15元,死亡补偿金196205元的30%部分计58861.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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