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奉公守法的公民,平日从未想过犯罪,因一时贪念,盗窃一棵树,在自己人生的扉页上留下污点。2008年4月15日,登封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单处被告人刘卿、张峰罚金3000元。
2006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刘卿、张峰吃完饭后没事四处转悠,发现本村张某家的自留地里有一棵桐树,于是顿生歹意。两人一商量,回去驾驶了一辆时风农用车,迅速到张某自留地,将桐树盗走,卖给新密一木材加工场,获利800元。经鉴定,被盗桐树价值87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卿、张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确有悔罪表现,且被盗木材已追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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