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仅16岁的青少年携带手铐冒充警察,以办案按手印为由,对他人实施抢劫。5月12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小龙(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 元。
被告人小龙,男,1991年6月出生于吉林省和龙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
2007年10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小龙在郑州市二七区沿河路附近,随身携带一副手铐,声称自己是公安人员,要求路过此处的被害人曹某跟随其到派出所按指印,当二人行至一僻静胡同时,被告人小龙用手卡住曹某的脖子并强行搜身,曹某被迫交出28元现金,被告人小龙继续对被害人进行搜身时(其身上还有现金450元),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二七法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人员,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小龙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小龙的罪名及其系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小龙不属于冒充公安人员抢劫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本案被害人曹某的陈述、证人的证言与被告人小龙的供述等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均能证实被告人小龙对被害人声称自己是公安人员,并当场使用手铐恐吓被害人,强行劫走被害人28元现金的事实,其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采用了冒充公安人员,并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对其应认定为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故辩护人关于该节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方法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小龙冒充公安人员,以暴力方法当场抢劫他人钱财,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在量刑时,法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小龙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减轻处罚;2、被告人小龙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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