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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08-05-12 09:29: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近两年来,郑州中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不断增加,每年均有二十余件,在审理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急待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在:

1、在审理此类案件的方式上不统一,有的法官按照一审开庭程序审理,有的则不开庭只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有的则按照申请人的申请仅对仲裁案件进行审查并不将仲裁案的另一方当事人列为当事人。

2、在审理程序上也不尽统一,有的按照一审诉讼程序给当事人答辩期和举证期,有的只给答辩期而不给举证期,有的即不给答辩期也不给举证期,直接通知开庭或询问。

3、在调阅仲裁案卷的方式上不规范,有的出具法院专用调卷函,有的由法官个人出具借条,而仲裁机构有时让调阅副卷,有时又不让调阅副卷。

4、对于仲裁机构在案件中的地位认识不统一,有的将仲裁机构作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通知其在开庭时到庭说明情况,或以函件方式要求仲裁机构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并将仲裁机构的说明作为答辩意见写入裁定书,有的则不与仲裁机构进行沟通。

5、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原则认识不清,过多的涉入双方当事人的实体争议之中,将审理变为了对双方实体争议的重新开庭。

6、与仲裁机构的沟通协议机制不完善,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不及时通知仲裁机构,结案后也向仲裁机构送达结案文书,造成仲裁机构无法及时配合法院工作。

为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

1、规范审理程序,确定此类案件一律通过公开开庭的方式进行审理,并按照一审程序给予当事人答辩期,但因审限所限,不再给予举证期。

2、规范调卷流程,与仲裁机构共同制订调卷细则,统一使用调卷函,明确法院可以调取仲裁审理卷宗正副卷。

3、明确仲裁机构在案件中的地位,不应将仲裁机构作为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但在开庭时应通知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旁听开庭。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说明,仲裁机构也可以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合议庭在合议时应当予以考虑。

4、明确此类案件的审理原则,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审理范围应当严格限于《仲裁法》规定的六种情形,着重审查仲裁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对实体问题仅限于审查证据的真伪以及是否隐瞒了关键性证据。

5、法院应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将当事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及时送达仲裁机构;在作出结论后,也应将裁定书送达仲裁机构。同时,应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法院将掌握的情况、发现的问题以及意见和建议通过正式渠道反馈给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将在仲裁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与法院交换意见。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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