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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调查

  发布时间:2008-05-08 16:36:42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及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重大课题。作为刑事审判法官,有感于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严峻,为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遂借地利之便,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初步调查,结果分析如下。

    一、近三年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基本概况

    2004年度至2006年度,该院审理的一二审刑事案件2004年是717案1435人,2005年是734案1434人,2006年是892案1777人,2006年度的案件数和犯罪人数比2004年度分别上升了24.4%和23.8%。与此相应的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犯罪人数也同步上升,且上升幅度很大,2004年是46案86人,2005年是91案163人,2006年是116案204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犯罪人数分别占全部刑事案件数和犯罪人数的比例,2004年为6.41%、5.99%,2005年为12.39%、11.36%,2006年为13%、11.48%。从统计的数字可以看出近三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有如下特点:

    1、犯罪案件数和犯罪人数大幅度上升。05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和犯罪人数比04年均有近一倍增长,06年比05年虽然在比例上只是略有增长,但绝对数则有较大增加,增加了58案343人。

    2、犯罪类型相对集中在抢劫、故意伤害、杀人、强奸、盗窃这五种传统型犯罪。从统计数字看,这五类犯罪人数在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中,每年均在90%以上,2004年占98.83%,2005年占95.09%,2006年占93.13%。

    3、抢劫、盗窃等财产型犯罪占较大比例。抢劫、盗窃这两类犯罪人数在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中所占的比例2004年为81.39%,2005年41.7%,2006年为71.07%。

    4、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突出。共同犯罪或团伙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总数的比例,2004年为58.69%,2005年为64.83%,2006年为59.48%。

    5、犯罪类型及犯罪手段出现多样化。未成年人犯罪所涉及的罪名虽然仍主要集中在抢劫、盗窃、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等传统型刑事犯罪上,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犯罪类型,如2005年出现了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案件,2006年更是出现了强迫、介绍、协助组织卖淫、抢夺、敲诈勒索、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案件,这不能不表明未成年人犯罪正在走向多样化、成人化的特点。

    二、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1、家庭教育失误。有的家庭教育子女失当,结果事与愿违。如沙某抢劫一案,沙某的父母生活严谨,对沙某十分痛爱且要求严格,因此沙某对父母非常畏惧,以至于在外赊欠他人百十元钱不敢向父母要,最后诱发抢劫、杀人犯罪。有的家庭溺爱有加,纵容犯罪。现代家庭独生子女居多,物质条件相对丰富,他们在家呼风唤雨,养成了自私任性、好逸恶劳、骄横霸道、以自我为中心的不良性格和行为习惯,即使犯了错误家长也对其竭力偏袒,进入社会工作岗位后,当他们的个人需要不能在正常的范围内得到满足时,就可能不顾社会道德、法律规范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既便如此,有的家长还是竭力包庇。如被告人刘某某强奸一案,刘某某从小娇生惯养,性格蛮横,行为不端,犯强奸罪后,其父亲不是配合司法机关对其进行教育挽救,而是制造伪证极力包庇,称其子与被害人系通奸关系,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工作,同时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会留下极为不利的影响。还有的家庭,父母自身恶习缠身,有赌博、酗酒、盗窃、卖淫、嫖娼等不良行为,使其子女在平常的生活中被潜移默化,在其心灵中孕育下违法犯罪的种子。

    2、学校教育的漏洞。许多学校为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了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培养和法制意识教育,许多青少年学生没有基本的法制观念,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如被告人叶某某等三人抢劫一案,该三被告人均系在校学生,夏季的一天放学后,因无钱买冷饮,三人商量抢劫,后采取暴力手段连抢四人,抢得钱款70余元,最后被判处刑罚。当办案人员问他们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时,他们称学校没教,应该不是犯罪吧。由此可见,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影响之大。

    3、不良社会诱因的影响。社会不良文化中宣扬的极端个人主义、享乐主义和“金钱万能”等不良观念不断对未成年人造成侵蚀,传播媒体中的不健康因素,如一些书刊、电影、电视中崇拜黑道“老大”、大款、崇尚暴力等观念对未成年人的危害极大。尤其是网吧的影响。据统计,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在网络、游戏中所花时间远多于普通中学生,上黄色网站的为普通中学生的近5倍。这反映出这些未成年人自我约束力差,以及网络给他们带来的极大负面影响。如15岁的被告人尚某某在看了黄色录像后,出去寻找作案对象,在一女厕所见到一怀孕的妇女,即图谋不轨,因被害人反抗而将被害人残忍杀死。

    另外,还有一些社会方面的原因,例如社会对接受义务教育后不再升学又没就业机会的闲散未成年人缺乏管理;涉案未成年人因为不构成犯罪教育后放行的,心理受到一定影响,有的还受到社会嘲弄、歧视,难以管理;适合未成年人的公益性健康娱乐场所少,很多未成年人或封闭在家,或行迹街头,或沉溺网吧、电子游戏室等娱乐场所,极大影响了他们心智的健康发展。

    4、农村来城务工青少年失去家庭、学校、社会等监管。一些来城务工的青少年大部分为中等以下文化程度,很多人小学期间就辍学,甚至没有上过学,他们不学法,不懂法,不畏法,没有遵纪守法的意识,很容易走上犯罪道路。另外这些青少年离开家庭,失去了父母的管教,加上城市的相关机构对这些流动人口存在管理上的漏洞,给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他们作案后逃之夭夭、不留踪迹,给侦破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因而也使流窜分子大肆进行违法犯罪。

    5、劳改、劳教期间交叉感染,导致重新违法犯罪。我国目前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羁押、劳改、劳教的场所未完全分开,往往存在交叉感染的现象。未成年人思想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极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他们在羁押或者劳改、劳教期间,接触并受到影响的都是违法犯罪之人,通过他们能学到更多的犯罪手段和犯罪技巧,有的未成年人过去只是“一面手”,从劳改、劳教农场出来后,则变成了“多面手”,以至于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危害社会。

    6、处罚不平衡导致相互攀比,引起对社会的仇视。按照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依据地域管辖原则,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不同的区域分属不同的司法机关管辖,由于各个司法机关所处执法环境的不同,不同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保护也会在认识上存在差异,必然会在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以及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感化、挽救方法措施上都有所不同,在审判环节则集中表现为不同法院之间的量刑不平衡。相同的案件由不同法院审理,有时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甚至悬殊很大。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其认罪服法和安心改造,而且影响了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建议

    1、首先要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建立责任明确、有效运行的联动工作机制与监测预警机制;发挥当地区位、人才、经济等方面优势,成立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专门性研究机构,研究探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展演变规律。

    2、改善家庭环境,强化家庭预防犯罪的功能。家庭教育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重要防线。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其一言一行潜移默化,因此家长要言传身教,要主动自觉地承担起管理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为此每个家庭的家长都应该力求做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道德修养,为子女树立良好的榜样;对子女的疼爱需宽严相济,不放纵不姑息子女言行的异常或不轨;营造和谐的家庭气氛,给子女创造一个温馨、和睦、充满爱心的家,使子女在高尚文明、健康向上的家庭环境中成长。

    3、加强学校教育,强化学校预防犯罪的功能。家长、学校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确保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少年一个不少的都有书读,接受完全正规的学校教育。学校要改革教育教学宗旨,彻底改革应试教育模式,大力提倡和推广素质教育,真正重视学生的思想品质教育工作,让学生不逃学、不厌学,真正乐于融入学校学习生活中,把学生培养成身体健康、人格健全,能自主适应社会生活需要的正常人。同时,教师要多与家长沟通,让家长及时了解孩子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情况,让老师了解学生在家的思想动态。采取这样互动教育的方式,有利于老师和家长有针性地开展教育,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也能及时纠正。

    4、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尤其是青少年的管理。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监管,对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重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的指导工作;加强与外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联系,建立定期劳动力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强化外地人员的有序化流动;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5、羁押、劳教、劳改场所与成年人分开。应实行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单独羁押、劳教、劳改措施,避免与成年违法犯罪人交叉感染,这是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

    6、净化社会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优良的外部条件。公安、文化、工商、城管等相关职能机关应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力度,大力整治文化娱乐市场,严厉打击非法网吧、色情网站。应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歌舞厅、电子游戏机室、录像室等场所。因为许多娱乐性场所不仅吞食未成年人的金钱,而且腐蚀未成人的思想,是未成年人走上盗窃、抢劫、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的重要根源之一,因此必须对那些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非法娱乐场所彻底予以铲除,还未成年人一个健康向上的社会环境。

    7、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途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少年法院。目前,我国许多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都设有少年审判庭这一专门组织机构,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对于贯彻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保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的统一平衡和司法公正,起到了重大的积极作用。但无庸讳言,毕竟这些少年法庭还设立在不同行政区域的不同法院中,执法区域相对较小,少年案件数量不大,如有的基层法院一年只办理十余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这就很难积累起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也很难做到定罪量刑的统一和平衡。

    设立少年法院后,可以将原来分散由若干个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统归一个由少年法院来管辖,并且少年法院管辖案件类型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单一类型外,还可管辖未成年人变更监护人、追索抚养费等民事案件。因此,少年法院更有条件和可能在一个较大司法区域内,及时掌握未成年人犯罪动态以及社会生活中可能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隐患,及时提出防范对策,以达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设立少年法院有利于充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有效提高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利于实现对现有少年法庭审判资源的充分利用,提高诉讼效益。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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