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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高价一房二卖 失算计双倍赔偿

  发布时间:2008-05-06 07:55:48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节节攀升,一些房地产开发商见利忘义,为了谋取更高的利益,恶意违约,一房二卖甚至数卖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先买者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开发商的行为难道真的包赚不赔吗?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因开发商一房二卖而引发的诉讼给了我们明确的答案。

    家住登封市东金店乡的岳某经营一个体预制板厂。2003年4月中旬,某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在开发豫龙花园小区时,购买了岳某价值95000余元的预制板。同年9月9日,双方经协商签定一份售房协议,岳某购买建筑公司一套商品房,并用货款抵付购房款,另又付差价款10000元。房屋竣工后岳某要求建筑公司交付房屋时,才发现建筑公司早已以高价将该套房屋售予他人。岳某一怒之下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双倍返还购房款。

    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岳某与建筑公司签定的售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为有效协议。建筑公司将争讼房屋高价另售他人,导致与岳某的购房合同无法履行,已构成恶意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买受人可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据此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决建筑公司返还岳某购房款,并按该数额向岳某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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