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高新区检察院的指控, 15岁的被告人杨爻爻因伙同他人盗窃检察院构成犯罪,昨日被郑州高新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7年11月8日, 15岁的李飞与杨爻爻预谋后,由李前往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实施盗窃,杨爻爻在二人住处等候。李飞窜至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办公楼前,翻窗进入院领导张某的办公室,盗走一本第五套同号钞人民币珍藏集及一本第五套人民币珍藏全集。后,李飞将所盗两本人民币珍藏集交给杨爻爻,杨爻爻又交给好友杨龙龙(另案处理)保管。经价格部门认证中心鉴定,一本第五套人民币珍藏全集价值人民币450元;一本第五套人民币同号钞珍藏集价值人民币360元。涉案两本第五套人民币珍藏集已追回。
2007年11月14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杨爻爻伙同李飞又翻墙进入郑州高新区检察院院内,翻窗进入另一院领导赵某的办公室内,盗走人民币2000元和300美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爻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该犯实施犯罪时属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且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赃物并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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