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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类型化研究

  发布时间:2008-04-23 10:42:27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客观上对法官提出了严格的职业化要求,法官必须具有特殊而鲜明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特征。而司法实践中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个别法官专业不精,水平不高,作风不硬,不能完全适应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因此,积极进行法官类型化研究,针对不同类型法官的特点加以适当的引导和培训教育,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全面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迫切要求。

    一、现有法官的分类

    (一)法条型法官。该类法官又称学院派法官,他们对于法律无限忠诚,机械地按法条办案,缺乏灵活性。此类法官以法学院系毕业学生居多,他们有较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熟悉法律,谙熟法条,由于刚从学校毕业,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较少,能够严格依法办案,但往往社会经验不足,缺乏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对于群体诉讼、家族诉讼、邻里诉讼等容易矛盾激化案件的审理,常常注重了法律效果,忽视了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不能做到案结事了。他们更多地以法律的思维,考量冲突的解决,注重以判决的方式处理案件,缺乏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考虑问题的意识,缺乏调解的艺术和耐心,不善于用政治思维解决法律问题,在案件处理中,冲突更多地表现为形式意义上的解决和程序意义上的终结。

    (二)政治型法官。该类法官政治敏锐性较强,善于判明政治风向,注意领会领导意图,能够按照领导的意图办案,但缺乏对法律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有时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此类法官以部队转业干部居多,他们有部队工作的经历,从部队转业后到地方法院从事基层审判工作,部队的等级观念和长官意识,使他们能很快适应机关工作。他们凭借经验优势和年龄优势,在处理一些复杂敏感案件时,往往会将案件处理得比较好。但随着审判实践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要求的不断增强,此类法官尚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审判形势的需要。

    (三)蛮干型法官。该类法官不懂法,不爱学习,大局意识淡薄,主观意志严重,跟着感觉走,胆子大,想到哪,干到哪,不计后果。有时不惜铤而走险,甚至造假欺骗。此类法官多为《法官法》出台前,在法官选任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未经过严格的考核和选拔,通过提干、调转、分配等多种渠道进入法院工作的来自不同社会阶层和具有不同身份的人,由于缺乏法律教育背景,面对疑难复杂案件,他们常常凸现出法律知识的不足和政治经验的欠缺,不能适应专业性较强的法官工作。近些年发生在法院系统的某些伪造裁判文书、非法拘禁和挪用执行款物等案件,常常与此类法官的胡来蛮干有关。

    (四)功利型法官。该类法官又分为两种,一种是追求政治功利,搞政治投机,为获取政治资本不惜血本,他们不拘泥于现有法律规定,改革愿望强烈,鲜招迭出,但常常脱离审判工作实际,有时为求得创新,标新立异,不惜违背法律程序,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机关,以追求轰动效应,但司法实践意义不大,往往是昙花一现。当前不少曾经轰动一时的风云改革人物大都产生于此类法官;一种是追求物质利益,他们经常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有时为一己私利,甚至徇私枉法、贪赃枉法,当前不少因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东窗事发的法官皆出于此类法官。

    (五)和谐型法官。该类法官又称综合型法官或复合型法官,他们既懂法律,又懂政治,经常研究法学理论,熟悉法律法规,但不唯法;关心政治,掌握大政方针,但不唯政治论。他们创新能力强,能够开拓性开展工作,积极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研究新的法学理论,善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复杂疑难案件。此类法官能够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围绕当前的政治和经济发展重心开展审判工作,注重法律与政治的结合,注重天理、国法、人情的结合,能够恰当把握“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审判工作原则,审判工作中积极追求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所办理的案件上诉、上访少,群众满意率高。当前法院系统中涌现出的模范法官如宋鱼水、金桂兰、李其宏等即是此类法官的典型代表。

    二、五种类型法官的比较

    五类法官都有各自成长的土壤,通过对五类法官的类型分析,可以真实了解我国法官队伍的发展现状,为全面培养综合型法官,廓清思路,寻找道路。

    (一)法条型法官需要增加一些政治敏锐性。严格意义上说此类法官是中国法官的特有现象,体现出我国法官遴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这类法官大学毕业后经过学校推荐或公务员招录考试,直接进入法院工作,没有经过司法实践的熏陶,实践经验匮乏,缺乏政治敏锐性,大局意识不强,法律与政治的结合不足,没有充分考虑就案办案可能带来的危害,面对案件常常按图索骥,对照条文下判。与政治型法官相比,缺点是政治经验不足,需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丰富政治经验,努力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政治型法官需要弥补法律知识的不足。政治型法官由于其政治敏感性较强,能准确把握时局的变化,时刻保持与国家大政方针的一致,办案时能较好地树立全局观念,妥善处理一些涉及群体性纠纷和易引发矛盾的棘手案件,但由于此类法官先天法学理论知识缺乏,对于一些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新类型、较疑难案件,他们常常感到无从下手,或不知所措。此类法官的出路在于,法院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力度,自己平时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弥补法律知识不足的缺憾。

    上述两类法官都无大错,但都走向了极端,如能取长补短,互相学习,则能相得益彰,共同进步。

    (三)蛮干型法官常常害人害已。此类法官由于既不关心政治,又不热衷学习,既无政治信仰,又无法治观念,在实践中表现为法律知识欠缺,大局意识淡薄,常有非分之想,常干违法违纪之事。此类法官不适合在法院工作,应通过建立一定的人才流动机制,交换到其他工作单位,以免给法院造成大的影响和损失。

    (四)功利型法官往往昙花一现。此类法官近些年出现的不少,由于好大喜功,爱出名,常常不务实,司法改革不切实际,他们的改革成果最终很少为司法实践所用,不能扎实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进步。此类法官由于脱离实际,其改革举措常常成为空中楼阁,只能是成为新闻媒体的“料”包,“炒”过之后,便灿若晨星,在时间的轨迹中很快消融。

    (五)新形势、新任务需要和谐型法官。当前,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的新时期,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愈加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出现,人民法院依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也随之多样化和复杂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队伍素质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加剧,司法信誉和司法权威在更大范围内经受严峻考验。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应大力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全面培养复合型法官,以适应不断发展的审判工作的需要。

    通过对以上五种类型法官的比较,不难发现,前二种法官出发点不一定坏,但要加以引导,朝着复合型法官转变。第五种复合型法官,是培育高素质法官队伍的理想模式。第三种和第四种很可怕,不但危害自己,且危害集体,危害法院,危害党和国家利益,一定要预防,并及时地清除出法官队伍。

    三、加大引导和教育培训力度是培养和谐型法官的必由之路

    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审判工作的内在要求。如何将其他几类法官转化成第五种综合型法官,为法官职业化建设铺平道路,应是每个法院努力的目标。改革是前进的动力,只有继续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才能有效解决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的问题,使法官队伍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一)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于我国80%的案件都集中在基层法院,现在各个基层法院都存在法官员额不足的问题,而且许多法院法官人数只占法院工作人员总人数的不足一半,另一半都不具有法官资格,即便如此,在不足总人数一半的法官队伍里又有一部分法官从事着非法官职业。但另一方面,我国法院工作人员有几十万人之多,其总数在世界各国绝无仅有。为解决这一矛盾,一方面,要认真落实法官法,严格法官准入制度,杜绝不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通过种种不正常渠道进入法院,充当法官;另一方面,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对现有不具有法官资格人员通过各种形式的培训使他们转变为法官,担负起法官的职责。通过上述举措,使法官短缺的状况有较明显的改观,同时确保法官队伍稳定,法官数量稳中有升。

    (二)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当前,司法实践中法学本科毕业直接进入法院工作的弊端已初露端倪,初任法官的相关领域知识短缺,社会阅历不深,法律从业经验不丰富,个别初任法官坐堂问案时,常常被律师牵着鼻子走,驾驭庭审的能力和对证据的质证、认证能力不强,裁判文书说理的技术欠缺。西方国家法官的产生,则是从具有多年从业经验的优秀律师中遴选,一般不直接从应届法学本科毕业生中选拔,法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后,必须先到律师事务所做几年甚至十几年律师,才有资格参加法官的遴选。这就为从律师中遴选出法律知识扎实,从业经验丰富的法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我国现实国情下,可以通过法官的公开选拔和必要的任职前培训向逐级遴选和从优秀法律人才中遴选法官过度,从而全面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三)改革现职法官的培训制度。法官肩负着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重任,因此,必须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并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知识背景和教育经历,接受统一的职业训练。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不出现偏差,才能保证司法公正。法官不是大众化职业,审判也不是一般公务活动。审判工作的规律及其特殊性,要求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具有独特的职业素养和能力,走职业化之路。建立健全与法官选任制度相配套的法官职业专门培训体系,完善法官继续教育制度,逐步实现从知识型培训为主向实务型培训为主的转变,从普及性培训为主向专业性培训为主的转变,从临时性培训为主向规范化培训为主的转变。

    (四)实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实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是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必然要求。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导致法律的复杂化。法官作为审判的主体,手握国家审判大权,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裁决者。法官职业具有特殊性,不是大众化职业,法官也有别于其他国家公务员。法官要用好手中的权力,履行好职责,除了应当具备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专门的法律知识和审判技能等特殊的职业要求。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法官的职业定位始终处于一种模糊状态,那种法院等同于行政机关,法官被看成大众化职业的倾向还没有得到根本转变。因此,对法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针对不同素质和不同特长的人员合理分工,量才适用,最大限度地发挥每个人的最大潜能,实现法院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应是今后切实提高法官素质的有效途径。郑州高新区法院在这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该院将现有工作人员分为审判法官、执行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审判工作辅助人员、司法行政管理人员六个序列,按照不同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依照目标管理责任考评办法对各类人员进行效能考核。人员的分类管理,使该院的队伍素质有了整体提升,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大大提高。

    (责任编辑:郭红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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