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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作证换来刑罚

  发布时间:2008-04-22 14:22:04


    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同时在法庭上应如实陈述和回答问题,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然而,河南省登封市农民王敏为了做个顺水人情,居然故意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言。

    日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伪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今年54岁的王敏,系登封市嵩阳办事处的一位农民。2007年6月19日,登封市法院在开庭审理高夫太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案时,王敏在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为了做个顺水人情,故意向法庭提供虚假的证言,严重影响了此案的正常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敏作为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 罪。但鉴于其犯罪后自愿认罪 ,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 从轻处罚 并适用缓刑。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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