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正、熊时世、张俊、熊言、陈夏、张龙、薛莲、方海因制造假酒,犯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今日,被郑州高新区法院分别给予重判处罚。
郑州高新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07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张正、熊时世找人帮助制造假酒,每月按生产的假酒数量给予其提成。随后,张正在郑州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租民房作为生产假酒的场所,并与山东菏泽某印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张俊联系,以每套8元、9元不等的价格从张俊处购买了1000套杜康酒包装、1000套泸州老窖精品酒包装、2000套“杏花村”世世兴酒包装用于包装假酒。根据张正安排,熊言、薛莲、方海等人在租住的厂房处将其他散装白酒加工成泸州老窖、杏花村世世兴、杜康、汾酒等假酒,并每月领取700元左右的工资。
2007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在张正租用的仓库内当场扣押52度475ml杏花村世世兴酒共计1100箱(每箱六瓶)、52度500ml泸州老窖精品酒450箱(每箱六瓶)、45度225ml*2蓝宝石汾酒68箱(6盒)、杜康酒150箱(每箱六瓶)。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汝阳杜康总公司鉴定,这些酒及瓶盖、包装、外箱均为假冒上述公司生产的产品和标识。经核实,现场查扣的杏花村世世兴酒、泸州老窖精品酒、蓝宝石汾酒、杜康酒系列酒价值共计人民币240944元。
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货值金额达240944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鉴于他们认罪态度较好,且所生产的假冒伪劣酒产品被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在仓库内,系未遂,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正、熊时世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500元。
二、被告人张俊、熊言、陈夏、张龙、薛莲、方海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2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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