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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卖查封财产 拒不执行法院裁判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8-04-17 14:28:07


    中牟县韩寺镇西营村农民陈保珠,在明知财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将被查封的财产卖于李某某。2008年4月17日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以其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陈保珠因借中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不还引起纠纷,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决其偿还贷款20万元及利息。2004年4月7日中牟县农村信用社申请依法执行,但被告人陈保珠拒不按执行通知履行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中牟县人民法院又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2005)牟民初字第311—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人陈保珠位于解放路南段东侧某公司家属院内的二层楼房、土地及该土地上的附属物予以查封。被告人陈保珠明知该财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其于2006年11月2日将被查封的财产卖于李某某个人,得款21万元,现款已无法追回。

    该院认为,被告人陈保珠变卖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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