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达到用电不花钱的目的,以破坏计电器的方式偷电,云某费尽心机耍聪明,反落得偷鸡不成失把米的结果。2008年4月15日,郑州高新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云某系河北省唐山市人, 2007年春节后一天,被告人云某为达到窃取电力的目的,私自找人将其经营的位于郑州市开发区王庄村的“飞鸟拉丝厂”所使用的315kvA变压器的用电计量表箱的左侧打开,故意将用电计量装置A﹨B﹨C三相接线松开,致使用电计量装置不能计费。截至2007年4月份,宋云朋共五次破坏用电计量装置,每次窃电时间达八个小时左右。经郑州市电业局供电所核实,云某共窃电7560度,每度价值0.613元,价值共计4634.28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云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以盗窃罪判处云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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