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郑州高新区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判决原告张某与被告周某离婚,对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进行了依法处理,另外,由于张某通过网聊认识一女子,并发生性关系,根据其出具的一份承诺书,法院判决丈夫张某赔偿妻子周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三十万元。
原告张某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周某称原告有了外遇。2004年5月10日,张某向周某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决不做任何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否则自愿离婚,离婚时自愿另行支付妻子精神损害费三十万整。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的申请,法院依法自某派出所调取了关于张某涉嫌嫖娼一案的卷宗材料,该材料中有张某本人所写的说明一份,说明显示2005年12月份,张某通过上网聊天认识了一女子曹某,二人经常见面,还发生过性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对于原告于2004年5月10日出具的承诺书,因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对其行为可能带来的后果具有相应的预见和认知能力,法院认定该承诺书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对原告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张某与曹某的婚外性行为已违反了法定的和其承诺的忠实义务,结合其出具的承诺书,张某应按照其作出的承诺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