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医疗纠纷呈上升趋势。
一般的医疗纠纷,我们是处理患者与医院之间的纠纷。而这次处理的是一起乡村医生和患者的医疗纠纷。
这是一起由于误诊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
一名14岁的中学生,在学校期间就发烧了几天,但经学校治疗没有效果,学校便通知家长将其接回。家长接回后便在本村的乡村医生处治疗,当时的体征是:体温39度,血压60-90,心律80/分。第二天的情况大体差不多。第四天开始烧至39度,第五天至40度。乡村医生才让患者转院。到医院后第三天下了病危通知,家长一看情况不好,主动要求出院,放弃治疗。回到家的当天晚上患者死在了家中。五天后,家长便将孩子埋了。到了5个月后,患者的家长才向该村医生主张权利。
此案诉到法院后,一审法院以患者家长未及时进行尸检,无法查明死因为由,驳回了死者家长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至我院,由我处理。一接到案卷,我就认真思考了几个问题。
1、乡村医生如何才能证明其医疗过程。一般的医院都有病历,且在一般情况下,患者对医院的病历很少提出异议。因此医院很好证明自己的医疗过程。而乡村医生就不一样,一般情况下,他们根本也不去记录,而这个案件中的乡村医生在诉讼中却向法院提交了一套自己记录的治疗死者的全过程。当质证时,原告一口否认这个记录的真实性,认为这是医生出事后补记的。而原告只是这样说,却提交不了任何证据。如何认定呢?从我的认识上看,我也认为这个记录是补记的。因为我也在乡村医生处看过病,他们根本不记录这些东西。但我现在是一个法官,这样认识问题是很难说服被告的。那么乡村医生如何才能证明自己的治疗过程呢?有的人说,他应该记病历,这种说法我是认可的,但问题是,他如何记录和保存病历呢?自己记自己保存,患者肯定对其真实性有怀疑;自己记完后在让患者签字予以确认,我想一般的患者也不配合,“上你这看病就是为了方便,哪这么多麻烦事”,至此时,医生也没有了说词,因为大医院都不这样做,一个小乡医生却这样做,是不是出格了。有的人就又说,医生可以自己记,但必须由患者自己保存病历,如果真要是这样,一旦出现了医疗纠纷,法律又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医生拿不出病历怎么办,只能向患者要,患者说事还可以,如果碰到一个不说事的人,他肯定不会出示这种病历,很明显,我不提交,你就无法证实你的治疗过程,干瞪眼等着输吧。因此,我建议卫生行政部门应尽快解决这个问题,使乡村医生的治疗规范起来,同时也是保护乡村医生的一种方法。
2、如医生证明不了自己的医疗过程,是不是法院就可以直接凭生活经验认定医生是否有过错。我一开始确实这样想过,但随着审理不断深入,我的胆子也小了起来,因为双方当事人都很能闹,简单的处理肯定会造成新的社会问题。因此,我强烈要求进行医学鉴定,但领导们却说,那要多长时间,对原告不公平。可我认为,法官不是医学工作者,虽然我们可以通过向医学工作者询问情况的方式,增加自己的内心确认。但一旦使这种确认落实到文书上,你有能力去向当事人释明吗?此时有的人就说,乡村医生根本不记病历,如何对他的医疗过程进行鉴定。但我想,任何事情都有突破口,我们感觉没有办法的事,可能医学专家就会有办法,况且我在了解的过程中,一些慎重的医学工作者就建议我去做医学鉴定。那你如果碰到这种情况时,是支持做鉴定呢?还是反对呢?
当然,这个案子,我最后是调解了。心中的石头也落了地,但这个事并没有在我的脑子中随之而去。
欢迎各位看过后,认真想一想,以上我提的两个问题,希望你能有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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