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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航事件中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08-04-15 15:29:09


    有媒体报道,东方航空公司已经拿出赔偿方案,给予被延误的乘客一定的补偿。如果是航班取消的,将补偿400元;如果延误了1至两个小时,没有安排宾馆住宿的将补偿100元,延误8小时以内的将补偿200元。就此赔偿标准,我个人认为东航危机公关意识不足,未能够全面且及时的对乘客进行充足的赔偿,会无法弥补飞行员擅自集体返航对东航造成的经济损失。首先,不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该情况下东航有赔偿责任均有明确的规定,也有明确的赔偿依据,按照以上两部法律的规定,400元的赔偿金额也明显偏低。其次,在该事件之后,有媒体报道,已经有乘客拒绝东航,东航五年内都无法挽回影响,由此可见乘客会随时担心东航的飞行员无故返航而拒绝东航的班机。假如东航高额赔偿乘客,实际会给这些受损失的乘客带来收益而非损害,这会对稳定今后的乘客有显著的效应。如果乘客不怕东航的飞行员无故返航,甚至还期望发生这些事情,由此得到高额赔偿,则乘客会大胆乘坐,飞行员见此也觉得通过绑架乘客会无法实现其私人目的。总之,我认为赔偿实际是一种积极的公共危机处理,应当通过赔偿树立公司形象,不应当让赔偿成为公司的第二场危机。

    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中的飞行员拿着高薪,甚至有年薪达40万的,却并无较高的道德标准,无故集体返航,甩客且绑架乘客,借以向社会示威,从而威胁东航借以实现非法目的。此事件发生在中国举办奥运会的2008年,可谓性质恶劣,对整个中国的国际形象有不利影响。对于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中的飞行员进行行政处罚,已无争议,但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则存在争议。

    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朱永平律师认为:“地面罢工没有问题,在空中拿飞机和乘客作为谈判的筹码,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秩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秩序要负刑事责任。显然,仅仅由民航局介入调查是不够的,公安部或云南公安厅应该迅速立案侦查,严格依法严惩,这样才能杜绝今后再发生类似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中,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依照该规定,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中的飞行员无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朱永平律师关于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观点缺乏明确的刑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侵犯财产罪的规定中,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为:“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按照该条规定,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中的飞行员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实现私利,通过危险方法集体返航,无视飞行安全和航空经营秩序,对整个国家的航空安全构成威胁,可以按照该条规定予以处罚,但东航集体返航事件中的飞行员是否达到一定需要刑法处罚的程度,则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予以分析。个人建议,对此次集体返航的飞行员可以区别对待,对于策划以及积极实施者,应当予以刑事处罚,对于胁从参与者,应当采取终生禁飞的行政处罚,对于对这些飞行员的处罚,积极进行中国国际形象的公关处理,同时也可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鼓励社会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

    本文摘自法律博客中雷海军+CDM融资的博客: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p=95525&author=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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