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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费该不该退?

发布时间:2008-04-15 14:57:57


    明星代言,深具广告效应,但明星代言人并非《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广告的内容并无法定的责任。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等需要经过行政审批,其内容有法定机关审查把关,但其他类广告一般不需要进行内容审查,由此明星代言人只有靠自己的经验和常识来进行判断。广告内容是否存在虚假,以及是否接受明星代言人的聘请,都由明星个人决定,这就留下了一定的法律风险。

    2007年2月9日,亿霖木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多名高管被批捕或刑拘。在这起传销案中,诱骗投资者2万多人,其中1.7万人是北京人,非法所得高达16亿元。曾以“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的广告词为亿霖木业造林代言人的演员葛优,日前已退还了全部代言费。有记者致电葛优的经纪人张先生,他向记者证实,葛优的代言费已全部退还,至于数额多少,他表示不便透露。于是传言中,有说30万的,有说300万的。更为重要的是,葛优虽是代言人,但同时也是一名涉嫌集资诈骗骗局的受害者,也投资购买了林地,虽然我们并不知道具体的购买金额。

    葛优作为亿霖木业造林代言人,应当尽有基本审查的责任,但疏于防范,甚至自己都成为受害者。葛优在该案中并没有犯罪,故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代言费来自于亿霖木业诈骗所得,依法属于赃款,应当予以追缴。在此事件中,葛优虽然间接帮助诈骗犯罪得逞,有一定的过错,但在真相大白之后,能够主动及时的改正错误,弥补了受损的明星形象。

    葛优的做法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依照该规定,葛优所得的明星代言费属于诈骗所得的财物,并非亿霖木业公司的正常经营利润和收入,依法应当予以追缴。

    其次,诈骗案件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公司均为诈骗而成立,其业务就是诈骗,并无合法的经营活动,故其所有的诈骗款均为赃款,依法都应当追缴。之所以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赃款都一一追缴发还投资者,一是赃款无法全部查明从而追回,甚至大多数赃款已被挥霍,二是在公司的诈骗活动除投资者被诈骗外,其经营过程中有部分赃款流入善意第三人的手中,这些善意第三人属于正常正当的合法经营者,比如万里大造林公司的公司车辆的销售商等,假如这些赃款也予以追缴将破坏交易安全,故在保护投资者和善意第三人之间,实践选择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处理明星代言费的问题上,只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可主张属于善意第三人,明星代言费可不予以退还。

    最近有媒体报道,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以虚假广告宣传和非法经营手段吸纳社会公众资金,著名小品编剧何庆魁从万里大造林公司提取林地销售利润、形象代言费高达600余万元,内蒙古公安厅经侦队依法追缴,但何庆魁却称“只为造林不为诈骗,我已故的太太高秀敏是他们的形象代言人,她去世后,我和他们签了名誉董事长的约,合约期到明年6月末。我为万里大造林奔走了好几年,但树从小长到大,到最后使用,大约要等十年的周期。既然我拍过胸脯,我就得负责,而且负责到最后。”并据此拒绝退还代言费。至于为何不退缴赃款,何庆魁儿子何树成告诉记者,当时辽宁万里大造林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陈相贵不是现在的身份,而是一个大企业家,他们觉得这笔钱并非赃款,属于拍摄投资,并非代言费,所以没有理由要退。

    万里大造林事件中的何庆魁和亿霖木业事件中的葛优对待所谓的代言费的态度不但不同,还对整个诈骗的知悉和参与程度不同。万里大造林公司曾经也找赵本山,但被以“不靠谱”拒绝,这实际就体现了广告法中明星对广告内容的审查责任,是对明星自己负责,也是对消费者和社会负责。万里大造林事件中的何庆魁却相反认为“很靠谱”,从2003年11月30日高秀敏、何庆魁在沈阳举行了一场“万里大造林明星见面会”到2007年8月22日万里大造林的董事长陈相贵等3个负责人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直不遗余力的虚假宣传、掩盖真相,对整个经营活动完全知悉,其名誉董事长并非只是名誉性质,,其代言费属于拍摄投资的理由不能成立。当然对于案件真相,何庆魁是否参与诈骗由公安机关侦查确定。

    基于明星的特殊地位,明星具有更高的道义责任,其明星代言的广告存在不真实的内容,其代言费就应当退还,当然是退还给受害者,以其代言的公司赔偿受害人的赔偿款处理,如此也可树立良好的道德标准,抵制拜金主义。

    本文选自<法律博客>雷海军+CDM融资的博客:http://blog.chinacourt.org/wp-profile1.php?p=95853&author=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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