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王雪琪,女,大学本科学历,多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现任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古荥法庭庭长,二级法官。
[案 情]
小峰和小刚是某中学初二的学生,他俩可是“铁哥们儿”,经常一起上网、打游戏。暑期一放假,两个孩子就开始疯玩,玩了几天后,觉得没什么意思。这天,天气很闷热,小刚提议说:要不,咱们找几个人一块去河里游泳吧?小峰一听非常高兴,马上说:有个工厂就建在河边,厂里还在河边修有石阶,可好玩了!两个人商量好之后,就呼朋唤友的叫来了好几位同学一起去了。可他们来到厂门口一看,发现工厂的大门紧锁着,小峰觉得很扫兴,就说:那算了吧,咱去别的地方玩吧。可是小刚不同意,说:都已经来了,干脆翻过去算了!几个孩子一听都说:就是,翻过去算了!这几个孩子就翻越大门进到厂子里面。他们沿着石阶来到河边后,很是兴奋,就打闹着玩起来。小刚和小峰追打着、跑着,不知不觉的就跑到了河边,小刚故意吓唬小峰说:“看我把你推到河里去!”,说着,还用双手作出推的姿势,因为小峰刚刚学会游泳,很害怕掉进河里去,便急忙后退,没想到却被高出平地的岸堤绊倒,一下子跌进了河里。小峰使劲的挣扎着,并大声呼救,但是,因为水流比较湍急,孩子很快便被冲出去很远。另外几个孩子吓坏了,有的赶紧到附近找人搭救,有的连忙拨打电话报警。但是,因为厂子放假,只有一个值班人员,还不会游泳,厂区又远在郊区,等救援人员赶到之后,已经太晚了,小峰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小峰家人悲痛欲绝,要求小峰所在的学校、和那家工厂承担赔偿责任,可是,学校认为:小峰是在学校放暑假期间出的事情,和学校无关;工厂也认为:当时厂里正处在公休日期间,怎么与厂里有关联呢?小峰家人无奈,便将工厂、学校、以及小刚的父母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问 题]
小峰溺水身亡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为什么?
选项:1、工厂负全部责任;
2、学校负全部责任;
3、小峰父母承担责任;
4、小刚父母要替小刚承担责任;
[点 评]:
本案中,对小峰的死亡,小刚要负主要责任,因其是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小峰的父母未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对小峰的死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学校和工厂不承担责任。
首先,小刚作为小峰的好朋友,明知其水性不佳,还在河边追逐打闹,吓唬小峰,虽然是玩笑行为,但在当时特定的地理环境下,引起了小峰心理上的恐慌,从而使小峰惊慌失措,不慎跌入河中,对小峰的落水身亡小刚存在过错,应负主要责任,但小刚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也就是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小峰本人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作为一个十几岁的初中学生,应该知道在没有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到河里游泳存在危险性,自身存在过错,同时其父母也未对其尽到必要的监护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之所以不承担责任,主要是因为小峰死亡是在放假后发生的,学校已尽到教育学生注意安全的义务,因此不能归责于学校。另外,如果学生是在校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学校是否承担责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按照民通意见第16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或造成他人伤害时,学校有过错的,可以适当给予赔偿。学校在这里适用的是过错原则。分析学校是否有过错,应从学校的职责方面看,要注意学校是否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根据通常预见的水平和能力,应当预见潜在危险或应认识到危险结果的义务。如果学校应当预见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如果这些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学校就应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尽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就可以免责。
工厂不承担责任,是因为小峰等人是未经工厂允许自己翻墙进入工厂厂区的,而且工厂是生产场所,并非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没有义务必须保障私自跑到河边游玩的小峰等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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