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国家赔偿决定书执行情况分析及建议

  发布时间:2008-04-03 09:16:25


    《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保障人权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等问题,尤其是对赔偿决定如何执行,如何使国家赔偿制度落到实处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赔偿决定难以执行或不被执行的情况较多,因此,国家已正式将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列入了立法计划,通过完善立法,规范执行,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我院赔偿决定的执行情况着手,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赔偿决定的执行有所助益。

    一、赔偿决定的执行情况

近年来,我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数量基本保持平稳,每年受理案件数大约十件左右。其中,依照赔偿法应当赔偿的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数的30%—40%,这类案件通过法院调解,赔偿申请人与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和解,协商解决的占80%左右。协调不成,决定赔偿的占近20%。决定不予赔偿的案件数量占全部案件数的70%(包括维持赔偿义务机关或复议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在决定赔偿的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没有不履行的情况,但存在赔偿义务机关拖延或推诿履行的情形。

    二、赔偿决定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1、赔偿义务机关以种种借口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赔偿决定,对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赔偿决定,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作出关于如何执行的强制性规定。

    2、赔偿义务机关出于种种顾虑,不愿主动进行赔偿,或因顾及形象,不愿赔偿等等。

    3、在司法实践中,有些义务机关以经费欠缺,决定错误等借口进行推诿、拖延履行赔偿义务,甚至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致使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难以实现。

    4、有的赔偿义务机关借口财政上没有划拨赔偿金为由,迟迟不予履行赔偿决定。

    (二)原因分析

     一是立法上的原因。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对赔偿决定如何执行,赔偿义务机关拒不履行时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由谁执行以及执行的期限等都缺乏明确规定。在赔偿决定不能得到自动履行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国家赔偿法对这一问题似乎并非无意的疏漏。如不能就这一问题尽快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问题;一旦决定的执行没有强制力的法律保障,国家赔偿难免流于形式。如无强制措施,不能得到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将成为一纸空文,作为赔偿请求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就会得不到保护,国家赔偿法就无法真正得到贯彻落实。

    二是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由于一些地方实行“一票否决”的考评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因担心影响其形象和部门政绩,或是担心追究相关责任等,不予赔偿。

    三是有的地方财政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预算赔偿金账户。赔偿义务机关担心履行赔偿决定后,其预付的赔偿款无法及时从财政上得到划拨,影响其正常的办公经费,形成国家赔偿变成了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的不正常现象。

    四是整体法律意识淡薄。个别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对国家赔偿法及国家关于赔偿金管理制度规定理解不深,或是鉴于赔偿申请人对国家赔偿制度知之甚少,赔偿义务机关不从自己的预算资金中先予支付,而是先申请财政划拨,以财政划拨资金不到位为由,不予履行赔偿决定。

    三、完善赔偿决定执行的建议

国家赔偿的目的是对赔偿请求人因公、检、法、司、国家安全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损害的救济。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的目的能否实现,能否获得实际的救济,关键在于赔偿决定能否实际履行,赔偿归根在于赔偿决定的执行。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程序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委员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必须执行”。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的执行程序和方式没有作出规定,在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借口拖延或拒不履行其赔偿义务时,赔偿决定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由谁执行,如何执行等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赔偿决定的执行,应赋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

    赔偿决定作为国家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力,这是其应有之义,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权,寄希望于赔偿义务机关的自动履行,是不可靠的,很多时候是不能实现的。因此,在赔偿义务机关不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在现行体制下,赔偿决定强制执行的管辖权应当由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行使。对于这一点,我们同意肖峋和高家伟等专家的观点,“对于司法赔偿的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赔偿义务机关是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的,请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赔偿协议以及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与请求人达成的赔偿协议,都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

    (二)设定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期限

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期限为10日。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或拒不履行时,赔偿请求人可以申请当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自赔偿决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赔偿申请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逾期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                    

    (三)交由执行庭专门负责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

法院的执行庭是负责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专门机构,业务精通和经验丰富的执行人员对强制执行工作驾轻就熟。将赔偿决定的强制执行交由执行庭负责,其具有其他机构不具备的独特优势,充分利用执行庭的资源,会使赔偿决定不被履行或是拖延履行的情况得到极大的缓解,使国家赔偿制度落到实处。

    (四)人民法院可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

     1、对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账户内划拨,赔偿义务机关持赔偿决定和有关划拨赔偿经费的手续申请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核拨。

     2、设定赔偿决定的履行期限,对在规定期限内对赔偿决定拒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赔偿义务机关按日处以50至100元的罚款,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3、对拒不履行赔偿决定的,可视其情节,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以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积极行使监督职责,赔偿义务机关应将其对赔偿决定的履行情况书面上报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及时履行或拒不履行的,应予以通报批评。

     5、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赔偿决定的,应加强协调,争取地方党委、人大的支持,也可向该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大提出司法建议,由人大监督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决定的执行。

    (五)依照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财政对赔偿金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要按规定建立预算赔偿金账户,保证做好赔偿金的预算,充实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对赔偿义务机关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支付了赔偿金的,财政要及时核拨,并要简化有关的核拨手续。

    (六)加强对国家赔偿制度的宣传力度,增强国家机关的赔偿意识。通过法制宣传,加强国家机关对国家赔偿法以及国家赔偿金管理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使其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应赔偿的权力观,谨慎行使手中的权力,减少侵权现象,一旦出现侵权行为也应正确面对,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及时弥补违法行为对相对人造成的伤害。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从自己的预算资金中先行支付赔偿金,之后再申请财政划拨,纠正等财政划拨,财政划拨不到位就抵制赔偿的错误思想。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