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 因没钱上网去盗窃而伤人的被告人王宏伟,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赔偿受害人赵某某各种损失43953.9元。
2007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王宏伟骑着自行车从家里出来准备到县城去上网,到县城后,买买吃的,所剩钱的不多。于是心生歹念,即携带木棍窜至该县殡仪馆内实施盗窃,当其正在殡仪馆大厅里翻东西时,发现躺在床上的值班人员赵某某,因怕被发现后被抓住,就用木棍朝赵某某头部击打数下,致其昏迷。后将赵某某的一部摩托罗拉V3X型手机及23元现金拿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140元,赵某某所受伤已构成重伤。赵某某受伤后,在中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6天,花医疗费36933.9元,鉴定费300元。案发后,被告人当庭供述因其平时沉迷于网吧,网上的打打杀杀,快速挣钱,使其心里扭曲,希望政府帮其矫正矫正,也希望能取缔网吧,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宏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发现室内有人,即当场使用暴力,致人重伤,后又窃取财物,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罪。在犯罪过程中,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宏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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