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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他人遗忘物将购成侵占罪

  发布时间:2008-03-22 15:05:43


【法官介绍】

    楚云鹤,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研究生,郑州市惠济区法院助理审判员。

【案    情】

    20多岁的小尹来城里打工已经有几年了,去年应聘到市区一家三星级酒店当了客房部的服务员,他住在饭店的集体宿舍,每月有上千元的工资。小尹对现在的工作比较满意,干起活来也是尽心尽力、勤勤恳恳,赢得了不少客人的好评。可是最近,小尹遇到了让他比较忧心的事儿:他老家的弟弟得了重病,急需一大笔钱治疗,小尹正在到处借钱呢。

    这天,小尹服务的客房住进了一位港商,他对小尹的服务很满意,多次表示要给小费,但是小尹遵照酒店的规定,礼貌地拒绝了。几天后,客人离开了酒店。小尹收拾客人房间的时侯,在床底下发现了一个厚厚的牛皮纸袋,打开一看,里面竟然有3万元人民币,纸袋和钱上也没有什么特殊的标记。看到这笔巨款,小尹顿时想起了老家得了重病的弟弟,他想:这钱也不一定就是刚刚退了客房的那位港商的,几番犹豫,小尹还是把这笔钱悄悄地拿到宿舍,藏了起来。

    再说那位港商,当天他并没有发现装钱的纸袋丢失,一直到一个星期之后、他在北京办完事、准备返回香港时,才发现那笔钱不见了。他马上给酒店拨打电话讲述了情况,酒店经过一番查找之后没有结果,便建议客人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认为小尹涉嫌此案并传唤了小尹,可小尹矢口否认。后来经过公安机关和酒店的耐心教育,小尹还是如实交代了藏匿客人遗忘钱款的事实,也把钱还给了失主,还真诚地向失主表示了忏悔。客人详细了解了小尹的家庭情况后,认为小尹只是一念之差,而且是初犯,把钱还回来也就算了,表示不再追究小尹的其他责任了。

【问    题】

    1、小尹的行为构成犯罪了吗?假如您认为构成,应该构成什么罪?为什么?【罪名选项:盗窃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还是不构成犯罪,只是不当得利?】

    2、假如小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但是客人出于理解,不追究了,那检察机关是不是就可以不再提起公诉、不再追究小尹的刑事责任了呢?为什么?

【点    评】:

    1、小尹的行为已构成侵占罪。

    《刑法》第270条规定;“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由此可见,侵占罪的构成条件主要有:(1)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2)非法侵吞他人财物,即将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拒不交出的;(3)数额较大,侵占罪的数额较大,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是参照当地认定盗窃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5000元至2万元来认定。

    本案中,小尹身为饭店服务人员,非法占有客人遗忘的财物,数额达到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不构成盗窃罪,主要是因为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主要是因为职务侵占罪对身份有特定的要求,必须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构成民事上的不当得利,是因为侵占罪的财物是有主物,也就是说无论是代管还是遗忘物、埋藏物都是有主人的而且主人知道自己的东西在哪里,而不当得利的财物是无主物,如别人的遗失物。

    2、可以不追究小尹的刑事责任。

    侵占罪属于刑法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只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告诉或者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追诉的,应当撤销案件。唯一的例外是:如果因被害人人身受到限制、威吓无法告诉时,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害人的近亲属、人民检察院才可以告诉,依法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此类案件还有:尚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

    本案中,如果客人出于理解而不愿追究小尹的刑事责任,那么检察机关就不能再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追究。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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