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水区一村支部书记在村民与河南某房地产公司发生土地纠纷时,乘机让该产公司安排他和一名镇干部出境旅游,河南某房地产公司担心群众闹事,被迫安排两人出境旅游,由此引发“河南第一起旅游受贿案。这起案件的发生,引起社会各界广泛的关注,受邀吃饭、接受娱乐等是不是也构成受贿呢?近日,河南省新郑法院审结了这起倍受社会各界关注旅游受贿案。
土地纠纷惹事端
随着郑州城区的框架不断拉大,郑州金水区某村成了房地产开发商竟相争夺的宝地。1995年3月,河南省某房地产公司相中了某村一块皮,经过与时任该村村主任康新江协商和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得了该村110亩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并约定16万元一亩,各种补偿款共计1760万元,双方签订了土地征用合同。1996年月12月27日,郑州市土地管理局与河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997年4月河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河南某房地产公司应在1998年将征地款与金水区某村结清,因当时该公司把大部分资金用于基建上,没有及时付清。
1999年年初,郑州金水区某村村民因没有得到全部的赔偿款,集体到河南某房地产公司工地堵门,造成该公司建筑工地被迫停工。河南某房产公司找时任该村支部书记王高林和村长康新江,让他们协调群众堵门事件。经过康新江和王高林多方协调,平息了群众与河南某房地产公司的矛盾。
免费出国旅游涉嫌受贿
2000年,康新江在向河南某房地产公司讨要土地补偿款过程中,对公司声称是其帮忙平息了群众闹事,并多次提出让该公司安排其和王高林到美国旅游。河南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担心不答应康新江的要求,该村民又出来闹事,影响工程的进度,加上康新江和王高林确实在协调公司与村民矛盾中做了不少工作,于是就答应了康新江的要求。
2000年4月,河南某房地产公司到北京某旅行社办理了康新江和(已任某镇镇长助理)王高林去美国旅游的业务,并帮助两人办理了签证手续。其中康新江以河南某房地产公司工程师的名义办的,河南某房地产还在旅行社会为两人兑换了10000美元。
在办完出国手续后,康新江给王高林打电话说村里的工作搞得不错,班子成立了,矛盾也解决了,让他和其一起去国外旅游,出国的手续都办好了,他还听康新江说是河南某房地产公司办的。于是,王高林就给镇长、书记请了假。在北京上飞机时,康新江给他说出国的身份是河南某房地产公司副总和工程师。康新江和王高林根据北京某旅行社的安排到美国旅游了12天,共花去河南某房地产公司89270元。
几个月后,有群众向纪检部门举报康新江和王高林借协调河南某房地产公司与群众矛盾之机,接受河南某房地产公司安排免费出国旅游的事件。使这一起免费出国旅游受贿浮出了水面。王高林向纪检部门供述到美国旅游了12天,并主动退款6万元。案发后,全部赃款被追回。
根据上级有关司法部门的指派,2007年9月19日,新郑市人以被告人康新江、王高林犯受贿罪向新郑法院指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人康新江的辩护律师向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新郑市检察院于2007年12月3日提出延期审理的决定。
2007年12月9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新郑市检察指控:1995年3月,被告人康新江在担任郑州市金水区某村村长时,该村与河南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征用合同。1998年1月至1999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高林在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时,与被告人康新江(1999年5月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多次协调河南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本村村民因未按合同结清全部土地补偿款而引发的矛盾冲突。2000年年初,被告人康新江向河南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由河南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出资安排二被告人去美国旅游,同年5、6月份,河南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某青年旅行社支付二被告人各项旅游费用89 270元(核每人44 635元)。同年7月份,被告人康新江、王高林去美国旅游十二天,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
被告人康新江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康新江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2、协调公司与村民的矛盾,是因公司未结清合同约定的征地款而引起的,不是协助政府协调矛盾的,3、国家征用的土地补偿费用已于1998年6月付清,河南某房地产公司与该村双方平等主体之间约定补偿款没有结清有区别;4、被告人康新江没有为对方谋任何利益。故被告人康新江不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王高林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高林没有为河南某房地产公司谋任何利益,是村上让他去旅游的,不具备犯罪的故意,被告人王高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新郑法院经审理明,1995年3月16日,被告人康新江(1999年5月至案发之日任该村党支部书记)在担任郑州市金水区某村村长时,该村与河南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征用合同,合同涉及土地各种补偿款项1760万元。1996年12月27日被告人王高林(1998年1月至1999年5月期间)在担任该村党支部书记时,与被告人康新江曾多次协调河南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本村村民因土地补偿款未付清而引发的矛盾冲突。2000年初,被告人康新江在催要土地补偿款时向河南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提出,由该公司出资安排两个人去美国旅游,2000年5、6月份,河南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某青年旅行社支付二被告人各项旅游费用89 270元(核每人44 635元)。同年7月份,被告人康新江、王高林去美国旅游十二天。2001年4月河南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将土地补偿款全部付清。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
法院判决:免费旅游构成受贿罪
新郑法院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康新江在该村土地被征用后的土地补偿费用管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提出并接受安排旅游;被告人王高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他人安排旅游,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康新江在任该村村委领导期间,对河南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欠土地补偿款的催要清偿,以及协调因土地补偿款没有到位而引发的村民与河南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纠纷,系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处。出国旅游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应系财、物的一种表现形式。故被告人康双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符合受贿罪主体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河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本应依约于土地证颁发后将各类土地补偿款付清,却一直延至2001年4月,且两被告人多次协调因这些土地补偿款没有到位而引起的村民与河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产生的纠纷。故被告人康新江的辩护人提出的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以及两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没有为对方谋取利益的理由不成立。被告人王高林明知对河南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安排出国旅游是一种财产性利益,而仍然接受出国旅游,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没有犯罪故意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故依据被告人康新江和被告人王高林的受贿情节,应分别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和五年以下的幅度内予以量刑。但被告人康新江、王高林主动向纪检部门交代了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主动退还了旅游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两被告人均可减轻或从轻予以量刑处罚。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以被告人康新江、王高林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这起案件的依法审判,河南第一起“旅游受贿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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