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法规没有溯及力 老翁工伤难兑补

  发布时间:2008-03-13 09:02:39


    一起工伤在先,法规出台在后而得不到伤残补助的案件,今日在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艾老汉关于补发退休金和伤残补助金的诉讼请求。

    原告艾老汉诉称,1963年至1984年他曾三次在某研究院工作时因工受伤。1986年退休时单位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关于工伤待遇的标准领取了补助。可是,2004年经有关部门才将他的工伤鉴定为伤残8级,并补发了工伤伤残等级证。为此,他要求单位按照国家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标准认定伤残津贴及工资标准,并报销近万元退休后的医疗费。

    法庭通过调查和审理,认为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艾老汉的伤残在该《办法》实施之前。再说,他退休时已按有关规定领取了退休金和工伤补贴,因此,不适用该办法。另外,艾老汉提交的医疗票据不能证明是治疗工伤的费用,所以,此费用应由其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根据上述理由,法院作出了驳回原告艾老汉的诉讼请求。

    责编/小黄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