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老板扣发工资,一名男子竟要放火烧厂并欲自焚其身。2月1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判处一起放火罪,被告人杨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商丘市农民杨某在郑州高新区某家具厂打工,2007年8月26日下午,杨某因不满老板金某扣发其工资,遂携带两个塑料瓶到该厂存放易燃物香蕉水的铁桶处,装满两瓶香蕉水,并将铁桶内香蕉水泼洒在地上,又将其中一瓶香蕉水藏匿于该厂老板金某的汽车左后轮处,并携带另一瓶香蕉水再次找到金某要求给其发工资,遭到拒绝后,杨某手拿一瓶香蕉水到先前泼洒香蕉水处,并往自己身上泼洒香蕉水,正当其拿出打火机扬言放火时,被该厂工作人员制服,后被公安民警在其租房处抓获。
高新区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杨某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判处。最终,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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