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4日下午,王某驾驶枣阳市某运输公司半挂货车行驶至郑州经济技术开展区第八大街时与许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致使半挂货车上的乘车人杨某、胡某从车上甩出,胡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双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另查明,事发当日,王某驾驶的半挂货车的登记车主为枣阳市某运输公司,实际车主为王某,二者属挂靠关系,枣阳市某运输公司收取管理费。许某驾驶的面包车的登记车主为张某。庭审中,许某称自己与张某系朋友关系,事发当日借用张某的车外出为自己办事发生事故。
胡某的父母在经历了丧女之痛后,把王某、枣阳市运输公司、许某、张某告上法庭,请示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7万余元。
2月25日,郑州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认定二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5万余元,由王某和许某各承担50%,且互负连带责任。枣阳市某运输公司系半挂货车的登记车主和挂靠单位,并收取管理费,故对王某应承担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许某与张某之间系借用关系,事发时张某没有实际控制车辆,且不是使用受益人,故张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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