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和妻子吵架,心情压抑的闫某竟放火烧自家。2月26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闫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闫某,36岁,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郑州市人,无业。2007年8月4日23时许,被告人闫某在家中(左右紧连邻居住房)因与其妻发生争吵,遂将一酒瓶内的白酒倒在卧室床上并点燃,又将客厅内的沙发点燃,群众发现后及时抢救,火被扑灭,但已烧毁室内部分物品(经鉴定损毁物品价值300元)。公安机关接报案后,于2007年8月5日在本市黄岗寺村将被告人闫某抓获。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放火损毁私有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我国刑法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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