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青年把两个男子打伤,经派出所调解,赔给受害人一千一百元医疗费,然而,刚出派出所,几个人竟又把赔给两受害人的一千多元钱抢走。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抢劫案作出终审裁定,被告人之一的魏文(化名、其他人在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2007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魏文与墨某某、王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一个迪厅与被害人马某、秦某因言语冲突发生互殴行为,在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花园路派出所的调解下,魏文等人赔偿马某、秦某医疗费1100元。3时许,心有不甘的魏文伙同墨某某、王某某等人经过预谋,驾驶一辆无牌照汽车尾随被害人马某至郑州市金水区政五街与纬四路交叉口,将马截住,使用暴力手段将马某打倒在地并将其身上的1100元现金抢走。
金水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魏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魏文不服提出上诉,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魏文构成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依法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