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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致伤赔偿案件喊号助威者的民事赔偿

  发布时间:2008-02-23 12:48:52


[法官简介]

    刘媛,女,回族,32岁,现任二七区人民法院政治处副主任兼宣教科科长。

[案情介绍]

    2007年4月,郑州市二七区候寨乡谭家父子在修建房子时,不慎将邻居老李家外围墙挖坏了一块。老李一看他人建房却把自家的墙推到一块,于是气冲冲去找谭家父子理论。要求他们停止施工,并维修外围墙。谭家父子仗着自家人多势众,对老李的要求不以为然,继续这边热火朝天地施工。接着,双方就发生了争执,并越吵越凶。谭的儿子捡起一块砖头,要打老李,老李抢夺砖头,谭的儿子将老李的手打伤。谭老汉看这情况,不但不阻止,反而对儿子大喊:“给我狠狠地打!出事我兜着。”谭的儿子于是抄起挖坑的铁锨,照着老李的头部砍去,当场将老李砍倒。导致其头皮裂伤,经治疗,损失医药费、误工费等3000余元。老李以谭家父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谭家父子一起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

    谭老汉在与老李的争执中,动口不动手,没有直接参与致伤老李的行为,是否应列为共同侵害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从本案来看,在双方的争执中,谭的儿子只是用砖头打伤老李的手指,只是在谭老汉的唆使下,谭的儿子才抄起铁锨将老李头部砍伤,谭老汉的行为属于教唆行为,与其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为共同加害人,应共同承担致老李伤害的赔偿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在喊号助威者参加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于共同致人损害。简单的共同致人损害,各共同加害人都具体实行了加害行为,都是实行行为人。复杂的共同致人损害的共同加害人,国际通例是分为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造意人)和帮助行为人(帮助人)。实行行为人是直接实施具体加害行为的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不直接参加具体的加害行为,而以其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着的整体,成为共同致人损害的共同加害人。

    喊号助威者是指在致害他人中“动口不动手”的人,他们没有实施具体的加害行为,而是以语言的形式与实行行为人的加害行为有着特定的联系。如果没有采取喊号助威的语言形式,或者在喊号助威的同时又参与了具体的加害行为,那就不是本案所要研究的对象了。

    把喊号助威者认定为共同加害人,承担共同加害人的民事责任,理由有如下3点:

    其一,喊号助威行为和实行行为人的加害行为在因果关系上存在着一致性。喊号助威者的语言表示,不是孤立的,与外界毫无联系的现象,而是出于某种目的,以语言的形式对实行行为人给予赞助、支持、鼓励或者是唆使。比如说,在甲乙争吵中,丙对甲说:“不能受他欺负,揍他!”甲受到启发和鼓舞,遂致乙伤害。如果没丙的喊号助威,甲可能不会对乙实行加害行为;无丙的喊号助威和甲的加害行为,就没有乙的人身伤害。丙、甲的行为构成一个整体,是乙人身伤害的共同语言;乙的人身伤害,则是丙、甲共同行为的结果。

    其二,喊号助威者和实行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着过错的一致性。喊号助威者与实行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联系形式,一般表现为致他人伤害的意思联络,即明知实行行为人的行为会造成致人伤害的结果,却采取唆使或帮助的形式,希望、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喊号助威者,不能构成共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喊号助威者与实行行为人的意思联络,通常是在临时的机遇中,实行行为人的某种情景反映于喊号助威者的大脑中,产生共鸣,并将这种共鸣用喊号助威的形式反馈至实行行为人的大脑,又引起实行行为人损害的共鸣,双方的加害意图在心理上发生了联系,形成了共同加害他人的故意。

    其三,喊号助威者与实行行为人在行为上具有违法的一致性。语言也是行为。唆使或鼓励他人致人伤害的语言行为本身,就具有违法行;同时,由于他们之间主观上的意思联络,使其加害行为与喊号助威行为结为一体,共同违反了国家保护人身健康、生命权的法律规范。

    在本案中,争执发生之始,谭的儿子并无用铁锨致老李以严重损害的意图,在其父的喊号助威行为中得到启示,形成了“狠狠打”的故意内容,随即采取了更为严重的行为。因此,谭老汉的喊号助威行为属于教唆行为,谭某是教唆行为人。

    在实践中,通常的处理方法是:

    首先,在各共同加害人内部,按喊号助威个人的过错程度和行为轻重,按比例确定其应负担的责任份额。在一般情况下,属于教唆行为人的喊号助威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大体上为可以与实行行为人相同或相近;属于帮助行为人的喊号助威者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要轻于实行行为人和教唆行为人。如果共同加害人是亲属,且系同一经济收入、支出的生活单位,也可以不分份额,一并负连带责任即可。

    其次,喊号助威者与其他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请求权连带负责。当实行行为人无力清偿时,喊号助威者应当负起全部的赔偿责任;喊号助威者无力清偿时,其他加害人亦应如此。如果受害人取得了全部赔偿后,喊号助威者不论是否参加了赔偿,都免除了对受害人的一切责任;同时,责任的分担也不影响受害人单独向喊号助威者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的权利,在此,并不排除赔偿了全部损失的共同加害人向未参加赔偿的共同加害人的追偿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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