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于2008年1月18日对牟高锋诉河南省教育厅教育行政管理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涉及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的发放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的修改问题,社会影响很大,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郑州市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对本案进行了报道。
牟高锋系河南平原大学的学生,2001年9月至2004年6月在本校计算机应用与维护专业学习,2004年6月平原大学为其填写了毕业证书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查进行了电子信息注册,但学校未向其颁发毕业证书。2005年7月平原大学以牟高锋有一门课不及格为由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处请示,要求宣布牟高锋的毕业证无效并办理结业证。接到请示后,河南省教育厅学生处负责人批准“省教育厅只负责学历证书发放资格的审核和电子注册信息的采集与备案,具体发放结、毕业证书由学校根据自身规定决定。学生处根据学校决定,对注册信息予以修正并报教育部更改,其他事宜由学校自行处理”。后河南省教育厅根据依据平原大学重新为牟高锋办理的结业证内容采集信息,对牟高锋的注册信息进行了修改。此外,牟高锋诉平原大学办理结业证书一案,新乡市凤泉区法院作出(2207)凤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平原大学于2005年7月26日办理的结业证书,并要求其重新为原告办理学历证书。
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同时参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认为对原高牟高锋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第三人平原大学发放毕(结)业学历证书的行为,而被告作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学历信息的采集、注册并不实际影响原告的权利义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规定,不予支持。但原告可在学校发放学历证书的行为生效后依法重新注册。故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牟高锋的起诉。原告牟高锋不服,上诉至郑州中院。
二审围绕被上诉人河南省教育厅的行为是否对上诉人牟高锋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这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审理,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答辩,认真组织举证、质证。上诉人牟高锋称,被上诉人教育厅只有对错报漏报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进行修改的法定职权,而本案不属于错报漏报,被上诉人超越职权;上诉人在2004年6月毕业时注册的信息是经过严格审查无误后才准予上网注册的,被上诉人修正的前提必须是第三人平原大学提供的材料真实无误,且其应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而实际上第三人提供材料不具有真实性;被上诉人的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上诉人河南省教育厅和第三人平原大学辩称,颁发学历证书是由学校决定的,实际影响上诉人权利义务的是学校颁发结业证书的行为,而不是被上诉人河南省教育厅修改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的行为,一审驳回起诉正确。
通过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对整个案情和争议核心有了全面了解,合议庭将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经认真客观评议后,尽快作出终审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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