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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毒死树木 法院判赔四万

  发布时间:2008-01-23 14:47:35


    “自从污水排到俺的责任田后,原来长势喜人的果树、林木就焉了”。提起这事,河南省郑州市农民朱占涛(化名)一脸痛惜。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个钙粉生产厂的承包人被判赔偿各种损失39401元。

    朱占涛是郑州市二七区候寨乡农民,于1999年9月15日与所在的村民组签订土地承包经营证书一份,承包了该组总面积约5-6亩的沟滩地,因地不规则、荒芜,按3亩地分给朱占涛作为口粮地,朱占涛在自己的承包地上种植林木、果树等。2005年5月31日,阎凤敏(化名)承包了与朱占涛责任田相邻的的钢砖窑场,后改建为郑州龙辉钙粉厂。并向朱占涛承包的沟滩地上排放污水,造成朱占涛所种植树木部分死亡,遂产生纠纷。朱占涛于2006年10月18日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阎凤敏立即停止向朱占涛承包的林地排放污水及其他污染物,并恢复其承包林地的土壤状况,赔偿因污染给朱占涛承包林地造成的损失二万五千元(以鉴定结论数额为准)。

    在诉讼过程中,朱占涛申请对其损失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该鉴定中心依法作出鉴定,认为除污染造成部分树木死亡外,要恢复土壤生产力,需采取人工清除的方式,同时要加强施肥和管理,受污染的影响,杨树和泡桐生长量明显降低。故朱占涛要求阎凤敏赔偿各项损失计39401元。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判决,支持了他的全部诉讼请求。阎凤敏不服原审判决,于2007年8月6日提起上诉到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害,造成侵害的,侵害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阎凤敏所经营得钙粉厂向朱占涛承包的沟滩地排放污水,并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相应地赔偿责任,其赔偿数额应以豫国是司鉴中心司法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准。据此驳回了阎凤敏的上诉请求。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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