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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岛湖鱼味馆”名称权之争开庭审理

  发布时间:2008-01-16 15:16:21


    2008年1月16日我院民三庭对原告河南省千岛湖鱼味馆诉被告河南民航大酒店不正当竞争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河南省千岛湖鱼味馆诉称:2004年8月11日,原告经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河南省千岛湖鱼味馆有限公司”,主营餐饮服务。被告河南民航大酒店作为原告的同行竞争对手,在明知原告登记注册的名称和从事的行业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企业名称,在郑州市金水路酒店门口公然树立“千岛湖鱼味馆”匾牌,被告还连续多次在媒体上利用广告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诋毁原告商誉,故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其名称权的行为并承担120万元的赔偿责任。

    被告河南民航大酒店辨称:河南民航大酒店千岛湖鱼味馆早在被答辩人注册成立前就从浙江引进开业,原告认为被告擅自使用其名称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了其利益与事实不符;被告使用杭州千岛湖发展有限公司拥有的“千岛湖鱼味馆”这一名称早于原告,其在先权利应当受到保护;原告公司是其法定代表人孙士德违反法律规定注册成立的,其主张的权利没有合法的基础。

    庭审中双方针对“千岛湖鱼味馆”名称权之争和被告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出示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并展开激烈的辩论。庭审进行三个多小时,由于案情复杂,该案未当庭宣判。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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