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介绍]
郑晖,大学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现任惠济区法院法警大队政委。曾先后在该院研究室从事宣传调研工作,在民二庭从事经济审判工作多年,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
[案情]
李明的妻子于1990年去世了,留下7岁的儿子小强。1991年,李明经人介绍,与王梅再婚了。王梅于1993年生下一女小丽。生下女儿后不久王梅下岗,便没有再找工作,一心在家操持家务,抚养教育孩子。2004年小强参加了工作,一家人日子过得倒也安稳。没想到2006年,李明与王梅因家庭琐事起了矛盾,两人离了婚。离婚后王梅因为体弱多病,一直找不到工作,小丽年幼,还在上初中,母女俩就靠李明每月支付的500元的抚养费来维持生活,日子过得比较困难。谁知天有不测风云,2007年3月李明因心脏病突发去世,王梅母女一下子断了生活来源。王梅无奈,便向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小强给付赡养费。
[问题]
作为继子的小强有义务赡养王梅吗?
A.继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因离婚而消灭,小强没有赡养的义务。
B.王梅对小强尽了抚养教育的义务,小强就应该赡养王梅。
C.王梅应由她的亲生女儿赡养,小强只承担补充义务。
[答案]B
[解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是否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母与生父离婚后仍有权要求已与其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批复》的精神,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尽了一定的抚养教育义务,直至继子女成年,其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不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的离婚而消失,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长期抚养教育过他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尽赡养扶助的义务。
由此可见,继子女在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是否对继父母有赡养义务,取决于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就应当尽赡养义务,反之则无此义务。因为从法律上讲,抚养和赡养是对等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条规定在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同样适用。
本案中王梅与李明结婚时小强只有7岁, 2006年王梅与李明离婚时小强已成年。这期间王梅对小强是尽了一定的抚养义务的,他们之间形成了一种双重关系,既存在继母与继子之间的姻亲关系,又存在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尽管王梅后来与李明离婚,甚至李明去世,这种抚养关系都不会自行消失。已经成年并且有经济能力的小强对王梅应该尽赡养义务。
那么已经形成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否无法解除呢?不是的。这种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不同于自然血亲,是可以解除的。但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存续期间,对于未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不解除;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与继父母关系恶化,经当事人请求,法院可以判决或调解,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仍有义务承担其生活费用。这样的处理方式目的就在于保障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幼有所育,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团结和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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