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翎丰纸品有限公司诉郑州中慧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被告郑州中慧包装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5日,中慧公司向翎丰公司出具一份产品质量反馈及对帐单,该单据显示:中慧公司欠翎丰公司货款37699元,其中3306元的货有质量问题,后中慧公司向翎丰公司支付22000元的货款,余15699元未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州中慧包装有限公司向河南省翎丰纸品有限公司出具的对帐单中称部分货物有质量问题,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将这部分货物退给河南省翎丰纸品有限公司,因此对河南省翎丰纸品有限公司要求郑州中慧包装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5699元货款的请求,应予支持。故判决郑州中慧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翎丰纸品有限公司货款15699元。
宣判后,郑州中慧包装有限公司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波多了郑州中慧包装有限公司应有的权利,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审判员张红在认真阅卷的基础上,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理由,结合十七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加强调解工作的意见,同审判长崔凤茹耐心细致地给当事人讲解法律,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问题的意见,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由郑州中慧包装有限公司当成付给河南省翎丰纸品有限公司14000元。该案调解结案不但保证了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为当事人进一步合作提供了指导。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