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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人无奈跳车 色狼驾驶员构成何罪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78年01月05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肖月

  发布时间:2008-01-05 18:47:31


【主持人】

    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主持人肖月。很高兴和大家再一次相聚在每周星期六下午播出的《法官说法》节目中。这个节目是由我们《郑州新闻广播》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安报》联合播出的。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今天走进我们直播室的特邀嘉宾:钱红军,男,33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员。1997年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同年分配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历任书记员、助审员、审判员。曾参与审理1.26杨俊超等人抢劫安利公司案,原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故意杀人案等重大案件。

【案情】

    2003年1月20日晚,张华与朋友李盟前,以及李盟前的朋友赵小凤等人到荥阳市一家饭店就餐。席间,张华注意到初次见面的赵小凤长得非常漂亮,一向好色的他就频频给赵小凤夹菜、斟酒、搭讪献媚。饭后,张华又主动提出送赵小凤回家,赵小凤认为张华是好朋友李盟前的朋友,就没有拒绝,上了张华驾驶的昌河车。谁知上车后,张华没有向赵小凤家中方向行驶,却以出去转转为由不顾赵小凤的反对载着赵小凤从荥阳向郑州方向行驶。途中,张华不仅对赵小凤有下流言语挑逗,还动手动脚有不轨行为,赵小凤即反感又害怕,就大喊“停车”,而张华不予理睬,仍伸手向赵小凤身上乱摸,赵小凤大声制止并表示如果不停车让她下车就立即跳车,并两次拉开车门意欲跳车。张华却厚颜无耻地继续驾车前行。当车行至郑州市中原西路时,赵小凤忍无可忍地从行驶中的昌河车上跳下,摔昏迷在路旁。张华见状,将已昏迷的赵小凤抱上车开车返回荥阳,将赵小凤交给李盟后驾车离去。当天夜里赵小凤因脑挫裂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

    被告人张华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名?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析】

    此案事实很清楚,争议焦点是定性问题:张华的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状态。我国刑法中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在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结果是明知的前提下,对于是出于希望或者放任这一不同的意志因素而把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

    犯罪过失则与故意有着明确的区别,它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一般情况下,故意与过失可以很准确地区分开来,但以不作为为客观表现的犯罪中,则有一定难度。刑法意义上的不作为是犯罪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之一,是与作为相对的。所为不作为,是指违反法律命令性规范,消极地不为法律所要求或期待的行为,也就是说,当为而不为。不作为除了应当具备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两个基本特征:1、没有实施法律所要求或者所期待的行为。2、消极地当为而不为。由此可见,不作为是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的。这种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法律上的明文规定;第二,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第三,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第四,行为人先前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因此,构成不作为犯罪,行为人必须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如果行为人没有某种特定义务,则依法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结合本案,之所以会产生定性上的分歧,就是在于对张三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有不同的认识。定故意杀人罪的理由,主要是张三驾车过程中,负有将乘车人安全送达指定地点的法定义务,如果张三不能够全部履行自己的这种义务,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理由,主要是对被害人跳车致死这种结果的发生,被告人当时所持的心理态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也就是说,被告人当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被害人跳车死亡这一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

    我们认为,能否确认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是不是出于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供述来认定,而要结合案发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还要考虑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等因素,不能任凭被告人说什么就是什么。在本案中,张华与赵小凤等人吃完饭后,意欲开车带赵六单独外出,在开车行驶途中,张华即对赵小凤有不轨行为,遭赵小凤拒绝。期间,赵小凤多次要求停车下车,张华拒不听从。无奈,赵小凤以不停车就要跳车为由,并两次拉开车门意欲跳车,但张华仍拒不停车。赵小凤见此情状,便毅然跳车而下,致摔昏迷。从此一节的行为看,张华出于图谋不轨的动机和目的,强行开车拉赵小凤并高速行驶,在被害人告知其要跳车的情况下,其作为一个驾车人员,对从高速行驶中的车内跳下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是有明确的认识,是明知的,但其一意孤行,根本不管赵小凤跳车后可能发生的后果,执意开车前行,以致赵小凤无奈之下选择跳车致摔昏迷。因此,张华对赵小凤此时跳车具有阻止的义务,并具有防止跳车可能产生被害人伤亡等后果产生的义务。

    再继续分析张华的后续行为。张华见赵小凤跳车摔昏迷后,不是及时、就近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而是又将其拉至距医院路途较远的荥阳市,并将处于昏迷的赵小凤交给他人后即行离去,对赵小凤即将出现或者以后可能出现的伤亡后果持一种放任的态度,以致赵小凤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综上,张华作为一名驾车人员,负有特定的保证被害人人身、财产等安全义务,在导致被害人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时,又没有积极抢救被害人,而是对被害人是死是伤的结果出于一种放任的主观心理态度,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中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属于一种由不作为构成的间接故意杀人犯罪。因此,对张华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是正确的。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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