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报被打之仇,竟偷同事摩托车,最终难逃法律制裁。2007年12月20日,中牟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
2005年,陈某和秦某当时为同一工厂的员工,两人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秦某打了陈某一顿,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陈某知道秦某刚结婚,买了辆价值4275元的新摩托车。一天凌晨2点左右,陈某乘秦某上夜班之机,偷偷溜进秦某宿舍,拿走其摩托车钥匙,然后到车棚把车骑走。秦某下了夜班,一看车钥匙没了,车也没了,当即报警,但没找到。2007年6月29日,秦某路过中牟县中牟县博大家电,看见门口停着一辆红色摩托车,怎么这么象自己二年前丢的那辆,走进一看,发动机号和车架号和自己丢的车完全一样,进店一问,原来是陈某骑的,陈某说是买别人的,秦某要求报警。陈某心虚,当即说出实情,归还摩托车,并赔偿600元钱和自己的一辆半旧摩托车。2007年11月6日,陈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后检察院提出公诉。
中牟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陈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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