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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允许使用婚纱照 婚纱店主侵权需赔偿

  发布时间:2007-12-27 11:32:43


    2007年9月的一天,中牟县城关镇的马某翻看报纸时,报纸中夹带的中牟县邮政公司发行的《中牟新生活》的封面广告照片吸引了她的眼球,这照片不正是自己结婚时的婚纱照吗?怎么成了某婚纱摄影店的广告照片了呢?

    原来,今年4月,马某和丈夫结婚时在此婚纱摄影店拍摄了一组照片,由于拍摄效果不错,店主薛某就和马某商量,由婚纱店用马某的照片做店内的样册,一年半后样册归还马某,马某表示同意。可薛某未经马某允许,擅自以营利为目的适用马某的照片做广告宣传,侵犯了马某的肖像权。马某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到中牟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种损失2万元。

    12月20日,中牟县人民法院经过多方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薛某停止侵权并赔偿马某损失3350元,双方握手言和,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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